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主要条款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主要条款

机动车损失险是基本险,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虽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还是一致的。如在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

机动车损失保险只承保车辆损失责任。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等。这些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是针对的客户群体和车辆类型不同而进行承保的。

(一)保险标的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一种面向国内部分地区,兼顾部分地区利益和尊重部分消费群的消费习惯而设计的不分车辆类型和客户群体的机动车损失的一种保险。其保险车辆包括汽车、电车、蓄电池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都是针对特殊车辆类型和客户群体而设计的一种机动车保险。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承保的车辆仅限于家庭和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t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以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费率享受保险费优惠待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承保的车辆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承保的车辆是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特种车辆保险、摩托车保险和拖拉机保险属于综合类保险,该类保险合同中既包括车辆损失险也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其中的车辆损失险与以上保险内容大致相同,本书将以上三种保险条款中的车辆损失险内容一并予以介绍。

特种车辆保险承保的车辆是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摩托车保险承保的车辆是以燃料或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该险种的承保标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拖拉机保险承保的车辆是轮式拖拉机、轮式收割机。

(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2)火灾、爆炸。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5)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6)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根据承保保险标的的风险不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自行选择上述保险责任的范围,亦可以增加保险责任范围。如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62]

1.投保人、被保险人、驾驶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毁损、灭失不负责赔偿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交通肇事逃逸;

②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③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④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2.保险车辆处于特殊状态下,发生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特殊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违反《示范条款》(2020版)第16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5)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6)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5.免赔额及免赔率

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参照以下方式约定免赔额:

(1)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3)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4)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确定保险金的方式有:

1.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具体折旧率由各种保险合同中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折旧率。

3.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五)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期间为准。

(六)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4.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5.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七)机动车损失赔款的计算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3.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如果含有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