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
(一)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附加险。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3)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4)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5)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3.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3)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3.赔偿限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