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含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是国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立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得到交强险赔付和侵权人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1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1)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2010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

(三)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13]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114]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115]

(四)救助基金的使用

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116]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117]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1)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118]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119]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20]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21]

(五)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