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定人的过错
鉴定人的过错是造成伪残的最主要因素。若鉴定人故意造假,任何伤残鉴定都可以作伪残。在实践中鉴定人作伪残不是随意主观臆造,而是依据伤者损伤具体情况有选择地作出。如此作出的伪残具有高度隐蔽性,不易被识别。
(一)与伤者合谋作出伪残
鉴定人为了作出伪残的鉴定意见,授意伤者作出伪残表现,如伤者检查不配合、虚构自诉症状、提供伪造病历资料等。鉴定人对伤者的伪残表现视而不见,一旦伪残被识破,可以将自身的责任推脱给伤者。如某鉴定所受理一儿童伤残鉴定案件,该儿童因交通事故造成右小腿胫骨中段骨折和右腓骨小头骨折,伤者的右侧膝关节和踝关节活动度良好,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该儿童右小腿胫腓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该儿童家长向鉴定所提供了一份伪造的X线检查报告单,诊断右胫骨中段骨折和右腓骨骺板骨折,该鉴定所以右腓骨骺板骨折为该儿童作出十级伤残的伪残鉴定意见。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对该儿童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过程中,该儿童家长承认伪造病历资料的事实。
(二)夸大伤者的功能丧失程度
夸大伤者的功能丧失程度是鉴定人作伪残最常见的方式。夸大伤者的功能丧失程度的前提是伤者存在一定的功能丧失,如伤者的功能丧失程度接近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通过夸大伤者的功能丧失程度,使得伤者的伤残程度评定提高一个或二个以上的等级,提高伤残等级的级别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夸大伤者的功能丧失程度作伪残情形如下:
1.更改四肢六大关节活动度数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以四肢功能丧失评定伤残等级最多见。衡量四肢功能丧失的标准由四肢六大关节活动度丧失大小确定。为了作伪残,鉴定人通常“改小功能障碍的关节活动度数”或者“改大参照健侧关节活动度数”或者“改小功能障碍的关节活动度数同时改大参照健侧关节活动度数”使得伤者的四肢丧失功能达到伤残评定标准的等级。
(1)改小功能障碍的关节活动度数。如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实际关节活动度为100°,左膝关节活动度为130°,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30-100)÷130×100%≈23%,则不构成伤残等级;如将右膝关节活动度改为95°,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30-95)÷130×100%≈26.9%,则构成十级伤残。
(2)改大参照健侧关节活动度数。如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关节活动度为100°,左膝关节活动度为130°,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30-100)÷130×100%≈23%,则不构成伤残等级;如将左膝关节活动度改为135°,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35-100)÷135×100%≈25.9%,则构成十级伤残。
(3)改小功能障碍的关节活动度数同时改大参照健侧关节活动度数。如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关节活动度为100°,左膝关节活动度为130°,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30-100)÷130×100%≈23%,则不构成伤残等级;如将右膝关节活动度改为75°、左膝关节活动度改为150°,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50-75)÷150×100%=50%,则构成九级伤残。
2.瘫痪
将肢体瘫痪的肌力改低。如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则构成七级伤残;如将双下肢肌力改为3级,则构成四级伤残。
3.添加伤者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伤残评定标准中有些条款以某种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作为定残的依据,而并发症和后遗症并不是一定出现在某种损伤后,有些并发症和后遗症较常见,有些并发症和后遗症较少见。颅底骨折有可能造成嗅觉丧失。如伤者仅有颅底骨折,没有嗅觉丧失的并发症,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如果添加嗅觉完全丧失这一并发症,则构成十级伤残。
有伤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右侧第4、5、6、7肋骨骨折合并右侧血气,鉴定时该损伤的右侧肋骨骨折愈合良好、右侧血气胸恢复正常。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4根肋骨骨折有2处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阅片时就将2根肋骨骨折写成畸形愈合。
4.未排除伤者原有的伤、病等评定伤残等级
(1)将与道路交通事故所损伤没有因果关系的伤者原有的伤、病等评定伤残等级。通常不会直接将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没有联系的伤者原有的伤、病等评定伤残等级,如道路交通事故致下肢损伤,不会以上肢原有的伤、病评定伤残等级,而往往以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有联系的原有伤、病等评定伤残等级,这样的伪残具有隐蔽性,蒙骗外行。
(2)伤者的伤残等级是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伤者原有的伤病等共同所致,在鉴定中不确定损伤参与度。例如伤者原有癫痫并服抗癫痫药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脑挫裂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出院后仍有癫痫发作。伤者癫痫发作是本次颅脑损伤所致,还是原发性癫痫并不确定,若在鉴定过程中不考虑损伤参与度,直接认定伤者的癫痫发作为本次外伤所致是不恰当的。
5.选择能够作出伪残的会诊意见
在伤残评定中,有些专业的问题需要通过邀请临床专家会诊提供诊断意见和辅助检查结果。有些临床专家受到业务水平限制,作出的会诊意见不妥当,甚至受到干扰而作出不客观的会诊意见。鉴定人对这些会诊意见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直接引用作出伪残鉴定意见。
伤者若经多名专家会诊,出现两种不同结论的会诊意见。鉴定人对会诊意见不作认真细致判断,直接引用一种意见作出鉴定意见。这样的鉴定意见有可能不科学。
6.未严格执行疾病诊断标准和功能障碍区分标准
伤残评定相关疾病诊断标准和功能障碍区分标准可见于其他一些伤残评定标准和医学专著,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相关疾病诊断标准也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目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比较混乱。有些地方只要颅脑损伤进行精神科会诊,都诊断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这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的《CCMD-3》和《CCMD-4》诊断标准。
7.肢体功能检查方法不正确、测量不准确、计算错误等
最常见的是四肢六大关节活动度的检查,若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关节活动的检查,往往造成关节活动的测量数据不准确。肢体丧失功能程度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或者计算错误。
8.影像学阅片错误
常见于脊柱骨折,将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认定为粉碎性骨折,可以提高一个或二个级别的伤残等级。较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提高到1/3以上,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将骨盆骨折愈合良好认定为畸形愈合,或者将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认定为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均可以提高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
9.采用不准确的检查测量方法
传统的下肢长度测量方法是根据人体骨性标志进行测量,由于骨性标志定位不准确,造成测量不准确。如果有条件作双下肢全长X线片或者CT测量下肢长度,而采用不准确的检查方法,有伪残的可能。
10.伤残评定时机过早
标准规定伤残评定时机为医疗终结。如果尚未医疗终结就评定伤残等级,就有可能造成伤残评定误差。通常损伤后机体功能康复有一定的时间要求,随着功能康复时间的延长,一般机体功能恢复愈好。如过早评定伤残等级,伤者的机体功能恢复差,而伤残等级有可能提高。
11.骨折内固定存在并影响关节活动功能
骨折行钢板、髓内钉等内固定在关节两端或者固定在关节腔内。内固定的存在一定会妨碍该关节的正常活动功能。在钢板、髓内钉等内固定未取出之前以该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伤残等级,这时该关节的活动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功能丧失程度,造成伤残等级的提高。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若这时作伤残评定违反伤残评定时机的规定。常见的有颈椎骨折内固定在位、四肢骨折内固定在位等。
颈椎骨折钢板内固定取出影响颈椎的稳定性,有可能终生不能取出。这是特殊情形,内固定在位不影响评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