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一、鉴定意见书
××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0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标准],临床三期评定
受理日期:2016年2月4日
鉴定材料:①××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15-392)1份;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③宝应县人民医院(住院号:1525162、1508232)病历资料复印件1册;④医学影像资料片;⑤××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病)
鉴定日期:2016年2月4日
鉴定地点:本司法鉴定所
被鉴定人:王某某,女,48岁,住址(略),居民身份号(略)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根据送鉴材料:被鉴定人王某某2015年3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现××县人民法院因处理案件的需要,委托本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临床三期评定。
(二)病历摘要
××县人民医院(住院号:525162、1508232)病历资料摘要:
入院时情况:2015年3月19日因“外伤后神志不清鼻腔流血1小时”入院。查体:神志不清,疼痛刺激左侧有定位反应,右侧肢体偏瘫,头右枕部局部肿胀,鼻腔有出血痕迹。头颅CT:左侧额颞顶部颅板下新月形高密度影,左外侧裂池显示不清,左侧脑室受压变形中线右偏,右侧枕骨骨折,蝶窦壁骨折。入院后予以卧床吸氧,止血脱水补液等对症治疗,其持续意识不清,呕吐数次。复查头颅CT:左侧硬膜下出血较前增多,中线右偏。行“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见硬膜下出血约100mL,出血来自右颞叶破碎脑组织,术后予以抗炎止血脱水神经营养等对症治疗。患者渐意识清楚,但不能言语,右侧肢体偏瘫。出院诊断: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急性脑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骨折、蝶窦骨折、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广泛脑挫伤伴脑内血肿。
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再次住院行左额颞部颅骨修补术。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摘要
××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病):
辅助检查:(1)实验室检查:头颅CT(CT号:158293):右侧小脑软化灶,左侧额颞部软化灶,脑室系统扩大,左侧颅骨术后改变,左侧小脑幕条样高密度影,考虑钙化;视频脑电地形图(脑电图号:201506586):两半球见中至多量的、活动,以左额-颞区明显,受光不抑制,未见尖、棘波发放(异常脑电图)。(2)心理测验:韦氏成人智测(IQ):63 (欠合作,仅作参考)。
鉴定意见: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边缘),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
附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标准,鉴定人符合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的条款。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王某某进行检验。
2.体检
神志清楚,坐轮椅由他人推入检室,反应迟钝,检查合作。左额颞部见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双侧瞳孔等大等圆,伸舌右偏。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肌张力增高,病理反射未引出。
3.阅片
(1)2015年3月29日××县人民医院头颅CT(影像号:20150329412):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脑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骨折,蝶窦骨折伴积液,颅内积气提示颅底骨折,头皮血肿。
(2)2015年3月30日××县人民医院头颅CT(影像号:H0007100):左额颞顶颅骨部分缺损,脑实质外隆,脑挫伤肿胀,左侧脑室受压,右乳突少量积液、蝶窦积液,颅脑外伤术后改变。
(3)2015年12月28日××医院头颅CT(影像号:158293):右侧小脑软化灶,左侧额颞部软化灶,脑室系统扩大,左侧颅骨缺损术后改变。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鉴材料,结合本鉴定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被鉴定人王某某2015年3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经治医院诊断“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急性脑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骨折,蝶窦骨折、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广泛脑挫伤伴脑内血肿”,予“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等治疗,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已行左额颞部颅骨修补术。
本所经审阅送鉴病历、医学影像资料,对交通事故所致被鉴定人上述损伤予以认定。鉴定查体示被鉴定人左额颞部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肌张力增高;精神智力鉴定提示被鉴定人遗有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边缘)、人格改变(轻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3.1 f)条、第4 8.1 a)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颅脑损伤遗有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脑外伤所致边缘智能损害及人格改变(轻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分别属三级、八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及《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等临床三期相关规定,结合被鉴定人的实际损伤、治疗、康复状况,建议其伤后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长期(终身)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150日。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等,遗有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脑外伤所致边缘智能损害及人格改变(轻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分别属三级、八级伤残。建议其伤后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长期(终身)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150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授权签字人:×××
二○一六年三月五日
二、鉴定意见的异议
《××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04号)以下简称为“医院鉴定”。
(一)“医院鉴定”违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规定
1.王某某的出院记录
(1)王某某第一次××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入院诊断:①左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②急性脑肿胀;③蛛网膜下腔出血;④右枕骨骨折、蝶骨骨折、颅底骨折;⑤头皮血肿。 入院日期:2015-3-29
手术名称: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 手术日期:2015-3-29
出院诊断:同入院+广泛性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 出院日期:2015-4-26
出院情况:患者神志清,能简单语言交流……右上肢肌力2级,右手指能屈曲。右下肢肌力3级。
(2)王某某第二次××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入院诊断:脑外伤术后 入院日期:2015-4-27
出院诊断:同入院 出院日期:2015-6-12
入院时情况:……脊柱无畸形,左侧肢体能主动活动。右上肢肌力2级,右手指能屈曲。右下肢肌力3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
住院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予活血、神经营养等药物对症治疗,高压氧及针灸等康复治疗,其病情平稳,症状好转,在病程中,出现发热,予以血培养大肠埃希菌,予以对症治疗后好转,后症状好转,已停长期补液,今要求出院,向其交代有关情况,予以出院。
出院情况:……头部骨窗处压力不高,右侧肢体肌力差……
(3)王某某第三次××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入院诊断:1颅骨缺损2脑外伤 入院日期:2015-10-13
手术名称:颅骨修补术 手术日期:2015-10-16
出院诊断:同入院 出院日期:2015-10-31
入院时情况:……右上肢肌力稍差,肌力4级,肌张力不高。头颅CT:脑内脑室未有扩张,左额颞部颅骨缺损。
出院情况:患者神清,精神好。无头疼头晕,下床活动自如。无肢体抽搐。
2.《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4.3.4.1有关肌力检查的规定
肌力:嘱被鉴定人作肢体伸屈动作,检查者从相反方向给予阻力,测试被鉴定人对阻力的克服力量,并注意两侧比较。
肌力的记录采用0~5级的六级分级法。
0级,完全瘫痪,测不到肌肉收缩;
1级,仅测到肌肉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肢体在床面上能水平移动,但不能抵抗自身重力,即不能抬离床面;
3级,肢体能抬离床面,但不能抗阻力;
4级,能作抗阻力动作,但不完全;
5级,正常肌力。
3.“医院鉴定”违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4.3.4.1的规定
(1)“医院鉴定”对王某某鉴定体检记载:
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肌张力增高,病理反射未引出。
(2)××县人民医院三次出院记录真实地反映王某某右侧肢体瘫痪康复情况
王某某颅脑损伤手术治疗后,又经过一段康复治疗,右侧肢体瘫痪症状逐步好转。王某某第一次出院时右上肢肌力2级,半年多后第三次住院检查时右上肢肌力4级。王某某第一次出院时右下肢肌力3级,半年多后第三次出院时“下床活动自如”。
(3)“医院鉴定”违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4.3.4.1的规定
“医院鉴定”没有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4.3.4.1的规定对王某某肢体瘫痪进行检查,致使王某某右侧肢体肌力鉴定有误。按照肌力分级标准,上肢肌力2级和4级有较大的区别,上肢肌力2级表现为上肢不能主动上抬,仅能在床面进行屈曲活动;下肢肌力3级和4级也有较大的区别,下肢肌力3级仅能在床上抬腿,由于不能抵抗阻力,因此不能下地行走,而下肢肌力4级就能够下地行走。
王某某虽然第三次出院记录没有记载其右下肢肌力,但是出院时“下床活动自如”。由此,可以判断王某某右下肢肌力为4级或者正常。
(二)“医院鉴定”遗漏了王某某颅骨缺损的伤残鉴定项目
王某某颅脑损伤行去骨瓣减压术,半年多后行左额颞部颅骨缺损修补术。王某某存在左额颞部颅骨缺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10.2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规定,王某某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
(三)王某某的右侧肢体瘫痪的伤残等级
根据王某某第三次××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王某某右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应为4级或正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7.1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的规定,王某某右侧肢体瘫痪构成七级伤残。
(四)“医院鉴定”的鉴定意见“王某某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是错误的
“医院鉴定”的鉴定意见王某某长期(终身)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这个鉴定意见是依据王某某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作出的。由于医院鉴定检查王某某右侧肢体肌力存在错误。因此,“医院鉴定”的鉴定意见王某某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也是错误的。
王某某右侧肢体肌力达到4级或正常,能够自主完成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因此,王某某不存在护理依赖。
综上,“医院鉴定”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王某某右侧肢体肌力检查错误,致使王某某右侧肢体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错误,同时还遗漏了王某某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的伤残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