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案例2】

一、鉴定意见书

××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0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市××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①伤残程度鉴定;②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③后续治疗费用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7月13日

鉴定材料:①鉴定委托书一份;②卷宗一册;③CT片3张(001354340)

鉴定日期:2016年7月13日

鉴定地点:本所司法鉴定检查室

被鉴定人:王某某,女,42岁,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委托材料记载:2015年12月28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市××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用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2.病史摘要

××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0261818)

入/出院日期: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9日

入/出院诊断:上颌骨骨折,面部裂伤术后,32+4创伤性牙齿脱落,4+2冠折,1+1挫伤。

入院情况:患者因“骑车撞到在路边的指示灯后摔倒,不能完整回忆受伤过程。面部及口腔流血,多牙松动、脱落,有头晕感”急诊入院。

住院经过:入院后予抗炎、消肿等治疗。

出院情况:患者上下唇肿胀明显。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王某某进行检验。

2.检验工具:钢卷尺:JHJD-001,测量尺:JHJD-001。

3.活体检验

体检:被鉴定人神清,反应正常,检查合作,心肺正常,双眼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双侧胸廓无畸形,挤压征阴性,心肺正常,上唇上方见横形线状瘢痕长2.5cm,张口轻度受限,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四肢关节活动正常,病理征阴性。

4.阅片检验

亭湖区人民医院CT片(2015年12月28日 001154340)示:双侧上颌窦前壁、外侧壁及双侧上颌骨中部骨折。

四、分析说明

1.关于伤残程度。依据对王某某病历资料的审阅,结合法医学检验,我们认为其有明确的交通事故受伤史,其外伤后面部及口腔疼痛,结合影像学检查,其“上颌骨骨折,面部裂伤术后,32+4创伤性牙齿脱落,4+2冠折,1+1挫伤”诊断成立,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保守治疗后病情已稳定,现遗留张口轻度受限。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10.2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之规定,其口腔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2.关于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5.4.3之规定,王某某误工期以2个月为宜,护理期以2个月为宜、人数1人,营养期1个月为宜。(供参考)

3.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王某某牙齿脱落,仍需作烤瓷义齿修复,共需6颗,600~800元/颗,每8~10年更换一次。

五、鉴定意见

1.王某某交通事故致口腔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2.王某某误工期以2个月为宜,护理期以2个月为宜、人数1人,营养期1个月为宜。

3.王某某牙齿脱落,仍需作烤瓷义齿修复,共需6颗,600~800元/颗,每8~10年更换一次。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鉴定意见的异议

《××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01号)以下简称为 “县医院鉴定”。

(一)“县医院鉴定”活体检验有关张口度的检查记载违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相关规定

1.技术规范的规定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4.4.2.5有关张口度检查规定如下:

注意是否伴有牙折断或脱落。若颞下颌关节损伤时,检查张口是否受限。检查时,测量张口位时上、下切牙之间距离。或者以被鉴定人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2.“县医院鉴定”活体检验有关张口度的记载

……上唇上方见横形线状瘢痕长2.5cm,张口轻度受限。

3.“县医院鉴定”违反技术规范的表现

“县医院鉴定”没有按照技术规范将张口度检查方法和检查数据记载在鉴定意见书中。“张口轻度受限”仅是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的一判断结果。“县医院鉴定”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技术规定,无法从中判断“县医院鉴定”活体检查的方法和结果是否正确。

(二)“县医院鉴定”认定王某某张口受限不符合医学原理

王某某损伤有上颌骨骨折、口唇损伤和牙齿脱落、冠折、挫伤等。王某某的上颌骨骨折和牙齿脱落、冠折、挫伤不会造成张口受限。口唇损伤有可能造成张口受限。

口唇损伤造成张口受限的原因是口唇周围的软组织损伤畸形愈合致使口裂缩小或者口裂不能正常张开。造成张口受限的口唇软组织损伤往往比较严重,并且发生畸形愈合,如小口畸形。然而王某某仅有上唇皮肤裂创,目前遗留一横行长为2.5cm的线状瘢痕。王某某的上唇损伤轻微,并没有造成畸形愈合,不应当影响张口度。

王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提供的彩色照片提示上唇裂创瘢痕愈合良好,为线状瘢痕,并且瘢痕平整。口唇上翻正常,不存在上唇瘢痕影响张口问题。王某某的张口照片虽然没有测量的标志,但是大体上可以判断不存在张口受限的问题。(见图19-2)

图19-2 王某某张口图片

“县医院鉴定”认定王某某上唇2.5cm的线状瘢痕造成张口轻度受限不符合医学原理,并且王某某本人提供的照片也不支持其张口轻度受限。

综上,“县医院鉴定”违反了技术规范。王某某上唇损伤轻微,并且未遗留口周软组织瘢痕畸形愈合,不应当造成张口轻度受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的相关规定,王某某头面部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