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根据机动车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标的多与人们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其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发性等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属于强制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5]
相对于强制保险来说,自愿保险一般又称为商业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效力的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有权决定是否承保。
强制保险的内容及赔偿金额均有法律直接规定;商业保险的内容及赔偿金额主要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法律不直接规定。
(二)根据机动车保险是否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可以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商业保险根据是否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又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种类型。
1.基本险
基本险即主险,指各种保险条款中载明可单独投保的险种。主险的条款内容完备、要素齐全、能够单独投保,主险的条款内容和要素一般都包括了《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十一项内容。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规定,一般机动车不设全车盗抢险,把一般机动车保险期间内,发生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纳入机动车损失保险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另外单独设立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虽然各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大部分条款还是较为接近的。如在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碰撞、倾覆、火灾、爆炸、暴风、龙卷风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责任免除方面,战争、军事行动、醉酒、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大都是保险公司的免责原因。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予赔偿的保险。少数保险公司还将基本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按人身和财产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如天安商用汽车保险的基本险包括汽车损失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员伤害责任险和承运货物责任险。
综合类保险既承保车辆损失险,又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适应已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部分保险公司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单列为基本险条款,只承保第三者赔偿责任。
2.附加险
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附加险一般是对基本险保险责任的补充。它承保的是基本险条款中不予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分别都有对应的各种附加保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附加险承保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投保相应基本险后,保险公司才进行附加险的承保。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附加险主要有: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这些附加险可使保障更加全面。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上述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上述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的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附加险条款相对于主险而言较为简单,除了规定体现其特殊性的必备内容以外,与主险条款相同的内容一般都省略了,而直接适用主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因此,如果撇开主险条款中可供附加险援引的内容,附加险条款的内容则不完备、各要素不齐全,这也正是附加险必须在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的原因所在。
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之间的关系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即基本险的条款是主合同,相对应的附加险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依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可知,主险和附加险其实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就同一内容规定相抵触的,适用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这正是附加险的特殊性所在;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而主险条款有相应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即主险条款补充附加险条款规定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