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检材的送检

六、法医物证检材的送检

法医物证检验由法医物证专业人员在专门实验室进行。现场勘查或搜查中提取的法医物证检材,应当送专门实验室或上级机关专门实验室进行检验。生物物证送检的总的原则是:送检及时,物证标记清楚,送检人至少两人,并出具单位介绍信。

送检时应当注意及时送检,防止检材腐败变质。特别是提取的新鲜血液,应尽快送到实验室,夏季气温较高,如需隔夜存放,应置于冰箱内。其他干燥检材,如不能及时送检,应存放在凉爽干燥的地方,以防止生霉。

(一)生物检材的送检要求

1.血液:强奸案及强奸杀人案或其他案件,需做血液检验时,送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抗凝血(被害人死亡应取心血,绝对不许用死者死亡现场的血迹或血衣等代替死者血;受害人在抢救过程中接受过输血治疗的不能提取其血液),根据案情选择送检受害人丈夫或有两性关系人的抗凝血。一般抽取2ml静脉血,用枸橼酸钠抗凝(3.8%枸橼酸钠:血=1∶9),勿用肝素抗凝。

2.血斑:各种案件现场提取或凶器上的血斑应尽可能完整送检,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血斑,应用干净消毒过的纱布涂制,现场不易取下的血斑可蘸取生理盐水转移到纱布上。标记清楚提取人、提取部位、面积大小等,在室温下晾干封存送检。现场的各种生物液体均用洁净纱布提取,自然晾干,纸袋分别包装,或提取液体冷藏保存。

3.组织:碎尸案应取各部分肢体的组织,一般按脑、深层肌肉、心、肺、脾、肝等DNA降解难易顺序提取,标记清楚后冷冻送检,鉴定是否为同一个体。身源鉴定的案件则应提取尸体的心脏血、深层肌肉或骨骼,嫌疑对象的父母亲或其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的血纱布或头发。

4.体液斑(包括混合斑):涉及性侵犯的案件应将提取的精斑或阴道擦拭纱布,先在阴凉处自然干燥,再放入干净的纸袋中,真空封存于塑料袋中,标记清楚后送检。现场提取的沾有湿斑迹的衣服、裤袜、床单等应待其自然晾干后再包装,可避免因环境潮湿促使细菌生长导致检材腐败。

5.毛发、指甲、烟蒂等:在现场或身体上提取的毛发、指甲、烟蒂,应每一处单独包装,分别标记清楚提取部位、大小、长度等后封存送检,不可装入一个袋中,避免互相污染。比对物证应送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血纱布。

6.唾液斑、痰迹等:现场提取的斑迹应尽可能完整送检,现场不易取下的斑迹可蘸取生理盐水转移到纱布上。标记清楚提取人、提取部位、面积大小等,在室温下晾干封存送检。

7.无名尸体的身源鉴定:可送检尸体毛发、肌肉、血斑、骨骼等,对照样本可选择父亲、母亲、兄弟姐妹、直系或母系亲属等,采集血纱布送检。

(二)送检人要求

送检人应至少两人,并应详细了解案情,明确检材与案件的关系及检验价值,参加案件现场勘查和检验的法医为最合适送检人。

(三)表单填写要求

1.送检单位、送检人及送检日期。

2.基本案情。介绍与检材有关的案情,包括案情摘要,检材发现的位置、相互间位置关系,提取方法等。

3.送检物品清单,包括检材名称、数量、包装状况。

4.送检目的、要求及以前检验的情况。

5.检验后复函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并盖公章。

(四)共同查验要求

送检人与接收检材的人员应共同查验检材,核对是否与送检报告单记载一致,检材有无破损、污染,数量是否足够检验用,有无必要的对照检材等,同时研究能否满足送检人提出的检验要求。接收检材的专业人员,如果认为检材不足或缺少必要的对照检材,应提出要求请送检人补充。如果满足不了检验要求,可以不予接收或送往上级法医实验室检验。

(五)剩余检材处理要求

检验后剩余检材是退回办案单位,还是由实验室保存一定时间再处理,应当交代清楚。如果检材量少,经检验要全部用完,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或送检人同意,否则不能进行检验。

总之,在生物物证的发现、提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因为处理不恰当导致发生污染等失误。切实让生物物证在处理案件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