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的原则性规定
(一)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2015年12月23日浙鉴协〔2015〕15号)规定:“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护理人数的评定,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后期医疗费评定“是指当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如明显疤痕影响容貌、颅骨修补、内固定拆除等)。后期医疗费评定不涉及对康复等医疗措施的评估。经医疗终结、伤残程度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估”。
(二)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的通知(2019年7月24日鄂司鉴协〔2019〕2号)“8.后续治疗费用评定”“8.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医疗费,不支持非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8.2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三)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
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的通知(2019年8月26日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附件2“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1.4.7后续治疗费是指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整容费、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3.1对于后续治疗费用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鉴定机构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不支持非必然发生的后期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含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3.2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应在确定后续诊疗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估算,后续诊疗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应依据《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1555—2019)执行。3.3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面部伤疤根据伤疤的面积或长度评残后,不再给予面部伤疤的整复治疗费用等;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3.4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3.5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具体情况、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3.6对于还需要手术、整形、瘢痕修复的后续治疗费的评估,鉴定机构应告知鉴定意见存在不准确性的风险,对此类后续治疗费评估需慎重。3.7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续医疗费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髙人民法院后续医疗费‘定型化’的赔偿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