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 居民生活

第三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 居民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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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全县总人口26.5万,人口自然增长率15.58‰。1989年2月,县委、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严禁无证生育”。此后,每年抽调县直机关部分干部到乡(镇)联系挂点开展计生宣传工作,同时,开展1~2次全县性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活动。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人口27.09万,人口自然增长率6.06‰。1993年3月20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1994年,东兰县荣获广西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受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表彰。1996年8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决定》,将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1998年11月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1999年,开展计划生育“四清查四落实”活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人口28.01万,人口自然增长率5.8‰。2002年9月后,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避孕为主,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育的避孕措施。2005年,全县总人口27.47万,人口自然增长率5.4‰。

1986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3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0元。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长,农村居民基本解决温饱和水、电、路“三难”问题,农村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县域农村经济获得长足发展。200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584元,比1986年增长10.8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460元,比1986年增长6.7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