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 安置 拥军

第三节 优抚 安置 拥军

优待抚恤

东兰县是革命老区,民政优抚工作繁重。1985年,全县登记在册革命烈士2231人,优抚对象总人数4320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55人、烈军属2515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4人、在乡复员军人373人、在乡退伍军人1373人,全年支出抚恤事业费14.37万元。1998年,全县优抚对象总人数6026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50人、烈军属2391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3人、在乡复员军人1322人、在乡退伍军人2260人,全年支出抚恤事业费82.9万元。2000年,全县登记在册革命烈士2226人,优抚对象8168人,其中现役军属2875人、革命伤残人员53人、军烈属580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3人、在乡复员军人218人、在乡退伍军人3335人,失散红军1104人。全年支出抚恤事业费16.3万元。2001年,全县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和事业单位普查工作,核定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人数为1433人,其中城镇37人,农村1396人,其中烈属115人、因公牺牲遗属6人、病故军属6人、伤残军人44人、在乡复员军人175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人、在乡红军老战士3人,红军失散人员1067人。全县安排抚恤费174.9万元,切实解决各类优抚对象2380人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2002年,全县登记在册革命烈士2260人,优抚对象5530人,其中现役军人592人、革命伤残人员44人、“三属”117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人、在乡复员军人172人、在乡退伍军人3521人,失散红军1083人。全年支出抚恤事业费286万元。2003年、2004年、2005年抚恤事业费支出分别为183万元、182.6万元、288万元。

“三属”定期抚恤 1993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新标准,县内对应给予抚恤的147户革命烈士家属、4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户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后发放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不等。1994年,又根据河池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追加抚恤、救济事业费的通知》精神,给以上三属每人每月提高定期抚恤标准5元,即每人每月45、55、65元不等。同年,还组织人员,对各乡镇优抚对象人数、经费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做到应领取抚恤金、定补金人员户籍与领取证相符,实际人数与台账数相符,做到不重不漏,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1995年,根据自治区桂民财字〔1995〕1号、〔1995〕桂财事字第7号《关于调整我区优抚、救济对象定抚、定补、定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县内147户烈属、4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户病故军人家属,共156户定抚对象的定期抚恤标准作了调整,每人每月提高5元,即50元、60元、70元不等,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根据河池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追加抚恤、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通知》精神,“三属”定期抚恤金再次调整。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调为每人每月73元,病故军人家属调为每人每月68元,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1999年,根据河池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追加抚恤、社会福利事业费的通知》,提高“三属”定抚标准。县内烈属147人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人,每人每月定抚100元;病故军人家属7人,每人每月95元,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全年“三属”定抚158人,支付抚恤事业费18.92万元。2000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对外公布,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抚标准提为每人每月12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15元,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全县有“三属”158人(烈属147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人、病故军人家属7人)享受新的定期抚恤标准。2001年10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河池地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01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通知》精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全县有“三属”127人(烈属115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6人、病故军人家属6人)支付抚恤事业费15.21万元。2002年按桂民发〔2002〕213号、236号文,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全县有“三属”117人享受新的抚恤标准,发放“三属”定补费22.8万元。2005年4月,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抚标准分别提为每人每月220元和21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195元,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共支出“三属”定补费15万元。

伤残抚恤 1986年后,国家多次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1987年,为方便泗孟乡因战全身瘫痪特等残废军人黄建谋生活起居,除配三轮手摇车一部外,还从优抚费中开支340元在其门前修100米长、1.5米宽的水泥路1条。1994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在乡因战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抚恤金标准从1560元提高到2240元,提高680元;在乡因战三等乙级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抚恤标准从342元提高到442元,提高100元;在职因战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保健金标准从240元提高到450元,提高210元;在职因战三等乙级伤残人员每人每年保健金从90元提高到132元,提高42元。当年,上级追加新增提高伤残人员抚恤金拨款0.53万元,全县伤残人员46人享受新的伤残抚恤保健标准。在提高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同时,1995年7月1日起,同时提高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县内在乡因战特等伤残1人享受新的护理费标准,每月发放护理费186元。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其中,在乡因战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抚恤金标准从2240元提高到3240元,提高1000元;在乡因战三等乙级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抚恤金标准从1442元提高到1526元,提高84元。全县在乡伤残军人17人享受新的抚恤金标准。当年,上级民政追加新增在乡伤残抚恤金0.2万元。同年7月1日起,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有所调整。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全县在职伤残人员31人享受新的保健金标准。同一时间,在乡特等伤残军人1名的护理费也从每月186元提高到213元。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标准。即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特、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全县在乡伤残人员19人享受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其中,在乡因战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抚恤金标准从3540元提高到5340元,提高1800元;在乡因战三等乙级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抚恤金标准从646元提高到780元,提高134元;在职因战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保健金标准从600元提高到1000元,提高400元;在职因战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保健金标准从50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300元。全县在乡伤残人员28人享受新的抚恤金标准(在职无一等以上的伤残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在乡因战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抚恤金标准从5340元提高到6000元,提高标准660元;在乡因战三等乙级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从780元提高到930元,提高标准150元;在职伤残人员保健金相应提高。全县52名革命伤残人员,其中在职28人、在乡24人享受新的抚恤(保健)金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的标准上,特、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1000元和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在2000年的基础上,特、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20元和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全县44名革命伤残人员享受新的抚恤保健金标准。2002年按桂民发〔2002〕213号、236号文,在乡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按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保健金840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年保健金64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按特等每人每年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14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全年共发放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33458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8983元。2005年4月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在乡因战一级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2万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2005年共发放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10.43万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费3890元。

红军失散人员定补 1987年4月,县内开展红军失散人员认定工作。在此之前,部分红军失散人员(包括赤卫军、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524人已享受红军流落失散人员定补待遇,每人每月5元至15元不等。1987年6月后,分期分批办理红军失散人员认定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按失散人员入伍先后及年限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2元至30元。为落实红军失散人员定补经费,在民政事业费包干基数外,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桂民财字〔1987〕42号、财事追字〔1987〕326号文,追加给东兰县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定补费专款56万元。1988年,河池地区民政局又下发〔1988〕河民财字第18号文,追加给东兰县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专款41万元,前后拨给东兰县落实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费共97万元。1988年,全县审批认定红军失散人员1823人,全年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52.93万元。1989年,调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费平均每人每月上调5元。当年前期已认定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红军失散人员1827名,均享受调整后的定补标准。当年后期新认定和审批的红军失散人员578人,因区厅未增拨人头费而无法落实。1994年7月1日起,调整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入伍5年以上的,月补助标准57元;入伍3年以上的,月补助标准52元;入伍1年以上的,月补助标准47元;入伍1年以内的,月补助标准42元。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104人享受到新的定补标准。全年追加新增提高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定补经费6.61万元。1995年1月1日起,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标准不分入伍年限,统一定为每人每月55元。当年,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107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全年追加新增提高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定补经费13.25万元。1996年7月1日起,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调整后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当年,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107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1998年1月1日起,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107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1999年1月1日起,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为每人每月90元,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054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全年发放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费113.83万元。2000年1月1日起,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为每人每月110元。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054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2001年1月1日起,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调整后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当年,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104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2002年按桂民发〔2002〕213号、236号文,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为每人每月130元,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071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全年发放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费113.1万元。2005年4月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为每人每月240元。全县健在红军失散人员1054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2005年发放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费136.2万元。

退伍红军老战士定补 根据民政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精神和桂民发〔1984〕2号文件规定,县民政局于1984年至1987年先后呈报12人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复同意认定办证5人。1985年,尚健在享受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定量补助4人,每人每月定补40元至45元。同时给予办理商品粮供应和公费医疗待遇。1986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尚健在3人,年开支定补费1675元,平均每人558元。1994年7月1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补标准有所提高,每人每月从166元提高到226元,县内健在退伍红军老战士3人,全年发放定补费0.8万元。1995年1月1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补标准从226元调为251元。1997年,健在退伍红军老战士仍为3人,每人每月定补调为300元,全年发放定补费1万元。1998年1月1日,退伍红军老战士定补标准调为每人每月340元,发放对象3人,全年发放定补费1.22万元。1999年1月1日,退伍红军老战士定补标准调为每人每月450元,县内健在3人,月开支定补费1350元,全年开支1.62万元。2000年1月1日,退伍红军老战士定补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县内3位健在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新的定补标准。2001年1月1日,国家再次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补标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90元,提高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县内3位健在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新的定补标准。全年发放定补费1.93万元。2002年按桂民发〔2002〕213号、236号文,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调为每人每月650元。全年发放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7800元。2005年4月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调为每人每月800元。2005年发放退伍老红军定补费2520元。

复员退伍军人定补 1986年,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定补标准略有调整,每人每月14元至16元不等。全县给予定补210人,其中复员军人191人,退伍军人19人,全年支付复员退伍军人定补费1.84万元。199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定补标准。在农村居住的,每人每月提高10元,并按3个入伍时期分为37元、36元、35元3个等次;在城镇居住的,每人每月提高15元,并按3个入伍时期分为46元、45元、44元3个等次。与此同时,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其调整幅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执行。当年,全县有在乡复员军人218人,在乡退伍军人19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共支付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9.34万元。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和补助标准的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面扩大到100%。定补标准仍按抗日、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三个时期,农村每人每月定补54元、52元、50元;城镇每人每月定补64元、62元、60元。孤老复员军人还增发50%定补金。全县在乡老复员军人218人,其中抗日时期1人、解放战斗时期84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时期129人、城镇人口4人享受新的定补标准。全县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时期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执行。全年支付复员军人定补金13.33万元,支付退伍军人定补金1.14万元,共14.47万元。同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按3个入伍时期,标准分为74元、72元、70元3个等次。全年追加新增复员军人定补金2.43万元。2002年按桂民〔2002〕213号、236号文,在乡老复员军人,按抗日、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分别每人每月定补144元、122元、110元。与此同时,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其调整幅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110元。当年在乡复员军人172人,共发放定补金19.7万元。至2005年定补标准没有提高,当年共发放复员军人定补费32万元。

临时困难补助 1986年,落实县内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游击队员认定发证工作,共认定发证416人,并从临时补助中给予每人20元。此外,用于解决在乡复员军人临时困难补助324人9783.6元。1987年,给予烈军属、复退军人特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2.83万元。

1989—2005年,根据优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增加和巩固优抚定补人数,逐步减少临时补助开支。优抚对象遇到重大疾病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确需给予临时补助的,从优抚事业费结余部分开支。退伍军人回乡住房困难的,从当年退伍军人安置住房困难补助费专项列支,不再纳入临时困难补助范围。

优待补助 1986年,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09号文,9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工作的通知》。为此,县民政局召开各乡镇民政助理会议,专题研究落实优待问题,允许钱粮并存优待办法。东院、隘洞、五联、金谷、弄占等乡镇发放优待粮,平均每户军属给予优待150~225千克粮食;长乐、三弄、大同、坡峨等乡则发放优待金,平均每户军属给予优待金100元,烈属平均每户给予优待金50元。同年,县民政局组织检查组到坡峨、大同、长乐、三弄等乡检查落实优待金发放情况。1987年,乡镇统筹优待金改为县级统筹。农村按田每亩收0.3元至0.5元,机关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收1元至1.5元,街道居民每人每年收0.5元。优待金发放标准改为:现役军人家属每户每年优待200元,有困难烈属每户每年优待40元至50元,立特等功战士奖励其家属200元、一等功150元、二等功100元、三等功50元。当年,落实评定优待军烈属397户,发放优待金6.18万元;给1987年春季入伍的94名义务兵家属每户兑现50元,共4700元;给5名立三等功现役家属每户兑现50元,共250元。

1989年,全县优待统筹任务9.14万元,至10月底止,已统筹6.92万元,完成统筹任务75.65%。当年,义务兵家属328户,平均每户优待200元;评定优待烈属534户,平均每户优待30元;在乡残废军人16人,平均每人优待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6人,每人优待30元。以上各项优待共计9.12万元。现役义务兵优待金由县民政局统一代存,待军人退伍后一次领取。其他优待于春节前由各乡镇召开兑现大会公开兑现。1990年后,农村优待金统筹随夏秋粮入库时征收,机关干部职工及城镇户口于6月份征收。所收优待款项统一交县民政局管理,平衡后于12月底前兑现。1991年,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从每户200元提高到250元。199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又从250元调到300元。当年全县统筹到优待金10.6万元,完成统筹任务96%;优待军属289户,在乡执证烈属500户(户均20元),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退军人39户(户均30元),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军人5名(人均50元)。1994年,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从1993年户均330元提高到户均450元,户增120元。“三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退军人优待标准也相应提高。同时,成立义务兵优待金储金会,为435名义务兵办理定期存款手续,占应参加人数的100%,累计定期存款17万元、活期存款3万元,年增值2.2万元,确保义务兵退伍后一次性领到数额较大的优待金。1995年,全县现役军人306人,人均优待580元;烈属474户,户均优待51.2元;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退军人42人,人均优待63.09元,做到优待标准与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同年,入储金会义务兵655人,占应入会人数100%,累计定期储金29.5万元,活期储金3.5万元,年增值3.3万元。年度兑现储金87户,金额12.5万元,户均兑现1437.9元(含增值77.9元)。1996年,全县优待金统筹任务28.1万元,年底全部完成。现役义务兵人均优待600元,“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人均优待80元,退伍红军老战士人均优待200元。当年,在会义务兵865人,占应入会人数的100%,累计定期存款42.09万元,活期存款3.5万元,年增值4万元。本年兑现储金80户14.1万元,户均兑现1762.5元(含增值89.1元)。1997年,全县优待金统筹任务32万元,年底如期完成。现役义务兵人均优待650元,退伍红军老战士人均优待200元,在乡特等伤残军人1人优待400元,“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人均优待100元。同年,有义务兵保障基金会储金13.9万元。1999年7月19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做好1999年优待金统筹工作的通知》,规定优待对象、奖励办法、统筹办法、时间要求及优待金统筹管理使用等,为优待金的征收提供操作依据。2001年4月6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优抚对象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今后义务兵家属实行两年优待制,超过两年的,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切实按当地群众人均收入水平发放“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金。今后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经费不再由各乡镇统筹,而是由县财政统一预算支付。当年为1650人发放优抚费18.5万元。2002年,东兰县按政策及时发放优待金,全年累计发放总金额33.91万元,其中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313户25.67万元,户均优待820元,占农民年人均收入75%;城镇义务兵家属23户1.32万元,户均优待574元;优先烈属415户8.30万元,户均优待200元;在乡残疾军人17人,优待3400元,人均优待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6人3200元,人均优待2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72人3.44万元,人均优待200元。以上各类优待率均达100%。2003年全县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45户34.84万元,户均优待1009元,城镇义务兵家属48户3.91万元,户均优待815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87%;优待“三属”310户46500元。优待在乡伤残军人17人2550元,人均150元;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6人2400元,人均1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73人2.59万元,人均优待150元。全年共发放优待金10.63万元。2004年全县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35户36.52万元,户均优待109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35户2.99万元,户均优待854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87%;优待“三属”310户4.65万元。优待在乡伤残军人18人2700元,人均150元;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6人2400元,人均1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73人2.6万元,人均优待150元。全年共发放优待金22.15万元。2005年全县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40户15.40万元,户均优待11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18户1.98万元,户均优待11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75.4%;优待“三属”450户5.85万元,户均优待130元。优待在乡伤残军人17人2110元,人均130元;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6人2080元,人均1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73人2.25万元,人均优待130元。全年共发放优待金16.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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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春节前夕,河池地区、县政协领导慰问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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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扶优 1986年前县民政局投入有偿无息周转金119.6元,用来扶持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专业军人和社会困难户作“种养”资金,并成立扶贫扶优服务公司,具体负责民政扶贫经费的投放、管理和回收,指导和帮助县内贫困地区、贫困户及优抚对象发展生产。1986年,从回收的民政扶贫扶优有偿无息资金中投放14.26万元,扶持贫困户和优抚户682户3855人发展生产。其中扶持养殖项目233户1356人,投放4.78万元;扶持种植项目541户2031人,投放1.73万元;扶持加工项目55户248人,投放3.53万元;扶持商业项目83户112人,投放1.22万元;扶持其他行业项目30户165人,投放3万元。6月16日—27日,县委、县府、县人大组成扶贫项目检查组,由县委书记带队,到东院、太平、武篆、泗孟、五联、长乐、隘洞、四合、大同、长江10个乡镇,实地检查民政扶持项目运行情况。发现太平乡皮鞋厂、太平乡植物奶油厂、太平食用菌厂、太平炼铁厂、太平皮革厂、五联科委田七场、武篆铁钉厂、饼干厂、饲料加工厂、长乐打砖机厂、隘洞炼铁厂、隘洞木材加工厂、隘洞酒厂、隘洞李果加工厂、泗孟旅社、泗孟爆竹厂、四合粉丝加工厂、大同陶器厂、长江建筑队、长江木材加工厂、东院河池五圩矿点21个民政扶持厂、场、矿共86.5万元资金存在积压、转移、损失等严重问题。当即责成县民政局采取限期整顿、加强管理、转产或令其退回扶持资金等紧急措施,把扶持资金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年,县民政局选送贫困户9名到河池地区科协学习建筑识图、农业良性循环技术;组织贫困户52名到上林县参观学习新法养猪技术。

1987年,从回收资金中投放2.24万元,扶持贫困户和优抚户36户210人发展生产。其中机械加工3户10人,投资4500元;经商1户6人,投资700元;运输1户6人,投资1500元;养殖31户182人,投资15760元。同年,与县妇联合办科学种养学习班2期102人,支付费用5600元;支持县妇联和团县委在大同、武篆包户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投资1.33万元。同年,县局继续对“双扶”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投放泗孟乡粉笔福利厂项目1万元,因缺乏生产技术无法生产,当即决定转产棕榈编织品。

1989年,贯彻落实民政部民农字〔1987〕32号《关于加紧清理整顿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通知》精神,由县局1名领导具体负责指导县民政扶贫扶优服务公司做好历年民政有偿无息扶持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①将已经破产无力还款的武篆铁钉厂、太平皮鞋厂、隘洞拉板木材加工厂、泗盂旅社等经济实体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及其他固定资产,收归民政扶贫公司,重组编织、蜡烛、铁钉、皮鞋、木材加工5个民政社会福利厂;②收回有还款能力经济实体退回的民政资金;③通过人民法院裁决,回收部分资金;④组织民政干部和扶贫公司人员深入村屯上门催收到期扶持资金。

1990年,继续做扶持资金清理回收工作。经清理,自1985年以来共发放扶持资金118万元,截至1990年12月底止,共回收58万元,其中回收现金32万元,以物抵债26万元。未回收资金60万元,其中33万元已提交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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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东兰县获民政部授予“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

烈士褒扬 从大革命时期到2005年底,东兰县共有2258人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其中大革命时期牺牲271人,土地革命时期牺牲1774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92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23人,援越抗美牺牲3人,抗美援朝牺牲12人,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18人,其他战线牺牲52人,病故老红军13人。1986年至2005年共94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东兰革命烈士陵园是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位于东兰县城西更闹坡,原占地面积6.3公顷,建筑面积29720.5平方米,园内设大门亭廊、仿古排门、烈士纪念馆、烈士纪念塔、韦拔群烈士陵墓、解放东兰烈士纪念碑、英雄群雕、著名烈士石雕像、纪念亭、纪念活动广场等纪念建筑设施。1986年10月15日,国务院把东兰“革命烈士公园”列为全国第一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园名更为“东兰烈士陵园”。1987年10月,自治区民政厅前期拨款8万元,扩建革命烈士陈列馆。1988年5月2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韦国清题字为“东兰烈士纪念馆”。1988年至1990年,自治区民政厅陆续追加拨款约60万元,新增陵园大门、著名烈士石雕像、陵园围墙、韦拔群烈士墓行礼台、纪念塔瞻仰广场、陵园界碑等项目。1991年4月5日清明节,扩建后的“东兰革命烈士陵园”正式对外开放。1991年4月,自治区民政厅拨款12万元,拆除陵园旧平房式职工宿舍,改建二层水泥砖绕线结构职工宿舍楼,建筑面积360平方米。1998年,自治区民政厅拨款78万元,对东兰革命烈士陵园进行全面维修。2003年,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投资71.9万元,对纪念馆进行墙体的喷塑粉刷,更换上铝合金玻璃材窗户,室内增加装设硅钙制板吊顶,对陈展版面内容资料采用现代防腐防潮材料,进行全部翻新,重新编排和布置,配置光电设备,在版面适当位置充实内容,展线从原来的141米增至170米;对纪念馆天井内进行绿化美化,扩建纪念馆右侧广场,面积从原来的970平方米增至1220平方米。2005年,县民政局通过多方筹措资金,投资100多万元,铺设陈列馆前广场,改换大理石台阶,增设台阶两侧桅杆、路灯,新设排污设施,增加消防设施,新建垃圾处理设施,改建公共厕所,硬化陈列馆周围道路,改建大门两边门卫房等。每年清明时节,中小学生前来祭扫,缅怀英烈。每年清明节、七一等节庆,县委、县人民政府都组织干部职工及学校师生前往纪念馆瞻仰纪念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国家、自治区党委、自治人民政府等区外领导到东兰考察调研时都要到革命烈士陵园瞻仰祭奠革命先烈。

安置

1986年,东兰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残疾军人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农村义务兵回农村务农,军地两用人才由乡镇负责安排。每年接收退伍军人前,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安置工作会议,拟定安置方案,落实安置任务。退伍军人回县后,由县领导出面举行座谈会,介绍地方情况,倾听退伍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每年安置完毕,安置办还坚持走访制度,到乡下去访问新安置人员,了解思想动态,掌握情况,及时解决他们回乡后遇到的实际问题。“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按“区别对待”原则,做好各年度退伍义务兵情况分析,掌握其技术特长,摸清用人单位意向,向用人单位预定安置任务。同时开展横向联系沟通和拓宽军地两用人才就业渠道。

对当年度退伍回城义务兵实行用人单位、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三见面的安置办法。有广西维尼纶厂、县汽车站、县农行、县农机厂、县钢精厂等单位到安置办与安置对象见面洽商安置事宜,做到家庭、部队、用人单位三满意。

1989年后,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开始进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探索,大部分回乡退伍军人通过劳务输出途径,妥善安置。回乡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住房和生活困难补助。

2003年的退伍安置工作走双向选择之路,对符合安置的,各单位在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鼓励他们走自谋职业之路。把符合安置但未安置的城镇退伍军人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04年至2005年加大对城镇退伍军人安置的工作力度,县在财政极度困难的条件下,通过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安置了7位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妥善安置了4名转业士官,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款45万元补偿31名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建立逢年过节慰问制度,认真听取意见,切实解决退伍军人的实际困难,2000年至2005年,无一例群体性退伍军人上访事件发生。

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 农村退伍义务兵基本回农村安置,政府主要扶持其发展生产,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1986年至1995年共安置635人、1996年至2005年共安置755人。在遇到国有企业改制、退伍安置与就业岗位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县委加强党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在招工、招干、扶贫资金发放、生产技术培训等方面,向退伍军人倾斜,给予适当照顾和扶持;建立逢年过节慰问退伍军人到家制度,平时关心生产生活情况,密切党和政府与退伍军人之间的联系;倾听意见、要求和呼声,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回乡退伍军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军地两用人才安置 1989年根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在部队接受过职业技能和科技文化培训,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军人退伍后成为军地两用人才,由各乡镇负责安排,在退伍军人中推荐录用军地两用人才。军地两用人才,纳入安置目标管理奖励。通过招聘录用为乡镇干部和推荐开发使用并介绍退伍军人到区内外外资企业就业。1988年共安置军地两用人才33人,其中国营企业1人、集体企业4人、保安人员21人、其他4人;1996年共安置军地两用人才59人,其中国营企业33人、县级集体企业21人、乡镇企业5人、其他19人;2000年共安置军地两用人才47人,其中国营企业16人、县级集体企业31人。2001年后,主要以自谋职业为主。

转业士官(志愿兵)安置 1988年,东兰县转业志愿兵安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安置对象为军龄满12年,结婚2年的,可以在家属所在地安置工作。1988年至1989年,全县没有转业志愿兵。1997年起,部队志愿兵改称士官。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按照1999年12月23日颁发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的通知》进行安置。1989年到2005年,全县安置转业士官27人。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方式:县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直接下到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1986年至2000年,136名城镇退伍军人全部得到安置,2001年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下岗职工增加,城镇退伍兵安置面临很大困难,县民政部门按政府安置与劳动力市场相结合的路子,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2002年,配合征兵工作,强化退伍兵安置卡的管理。2003年,全县深化安置改革,实行“自主择业、经济补助、政策扶持”的办法,以优惠政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2001年至2003年按规定每人补助费基数为1万元,每超期服役1年增加1000元。2002年至2005年,共有96名城镇退伍军人得到安置,其中自谋职业67人。1986年至2005年,通过政府安置和自主就业的办法,共安置城镇退伍军人232人,安置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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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

1986年,乡镇自行收取优待金改为县统一筹集,统一发放,并明确从1987年起,每年8月为拥军优属月,集中开展各种拥军优属活动。1989年1月23日,县委、县政府举行大型春节拥军优属座谈会,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政协、人武部领导与到会的烈属代表、退伍红军战士、复员转业军人代表、驻军代表、县直各单位代表105人共同座谈。同年7月31日,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别走访县人武部、驻县武警中队、兵站、消防科等,进行节日慰问。同日,在县政府大礼堂举行八一建军节座谈会,县四家班子领导、优抚代表、各单位代表共138人到会座谈。当晚,由县民政局举行电影招待会。1992年,县乡两级建立健全拥军优属领导小组,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24个,参加服务活动2630人次,为驻军和烈军属做好事办实事3200多件。同年,河池地区行署授予东兰县太平乡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先进乡”光荣称号。春节期间和八一建军节,县四家班子领导和有关单位组成慰问组走访慰问驻县武警中队、兵站、消防科等军事单位,赠送慰问物品1批。1994年,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21个,参加服务活动2800多人次,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3000多件。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组织慰问组走访慰问驻县武警官兵和消防科,赠送慰问物品40多件、现金5400多元,并与武警官兵座谈,了解他们在训练、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会上,县扶贫开发办决定给武警中队捐款2000元作住房维修费用,县建委决定出人出料帮助维修训练场围墙及铁门,县财政局决定赠送床头柜12个。1997年,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制定《东兰县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实施双拥模范县活动。年内,县财政拨款5000元作国防教育宣传经费,全县23个乡镇办起国防教育室,148个村办起青年民兵之家。县武装部和武警中队派出官兵10人次到各中学组织军训和上国防教育课。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举行盛大的优抚代表座谈会,并重点慰问驻地官兵、特等伤残军人和全县红军失散人员,开支慰问金9万元。同时,各单位向驻军献爱心,捐赠床架30副、饭桌1个、节柴灶2个、电话机2部,外赠现金2.2万元。武警中队7名战士退役,县委、县政府主持召开欢送会,与会各单位赠送礼品礼金共值8500元。同年,部队为地方抢险救灾投入工日1568个,出动车辆119辆次。县人武部到瑶族聚居的三弄乡三合村建立联系点,为该村架设输电线路筹资1000元,捐款扶助儿童入学19人1020元,给贫困户23户借贷1.05万元。县武警中队出动40人次,为武篆镇东里村烈军属、五保户插早稻秧0.27公顷,抢收稻谷0.4公顷,被评为东兰县1997年抗洪救灾先进单位;36名武警官兵用津贴费资助2名困难学生上东兰中学读书;节假日清扫公共场所,冲洗曲江路段,派巡逻组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负责做好60名失足青年思想教育转化工作。1998年,“双拥模范县”活动进入攻坚验收阶段。县委、县政府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落实双拥办公室专干2名、办公室1间、专项经费10万元,切实开展活动。由县财政增加驻军官兵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元,确保官兵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将武警官兵医疗费纳入公费医疗管理,与当地干部职工享受同等医疗待遇。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乡两级领导共100多人次走访慰问驻军、烈军属、伤残军人、带伤回乡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开支慰问金35万元。团县委组织业余文艺队到部队慰问演出。农村则由村支部组成拥军优属服务组,给烈军属送柴、挑水、插秧、收割。据统计,全县为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195件1480多人次。县人武部和驻县武警中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支援地方重点建设项目15个,参加人数270人次,出动车辆60辆次。年底,经自治区双拥领导小组严格检查、验收评估,东兰县被命名为自治区“双拥模范县”。1999年,双拥工作重点转到“爱心献功臣行动”上。6月7日,县委、县政府召开“爱心献功臣行动”动员大会,县委书记作动员报告。7月2日,县委办转发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东兰县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实施方案》,成立“爱心献功臣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1名领导任小组成员。小组在县民政局设立办公室,抽调县委办、县府办、民政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这次行动,以解决老烈属、老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三老)住房困难为突破口,进而解决生活、治病、住房三方面的实际困难(三难)。经县民政局和行动办公室调查摸底,造册登记,确定38户在乡老复员军人为住房困难户。其中,推倒重建9户,由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直接带领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出资挂户帮建,每户拟建面积30平方米,建房费5610元,共270平方米5.05万元;维修住房29户1491平方米,由有经济实力的单位领导直接挂户出资维修,每户落实维修经费2000元,共5.80万元。7月15日前后动工,年底前全部建成并通过验收。同年,县财政拨款5万元作国防教育经费,拨款10万元建国防民兵训练基地,拨款10万元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粮油、水电、燃料补贴,安排民政经费31万元作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拥军优属慰问经费。此外,县政府和拥军联系单位还向退伍武警战士献爱心礼品礼金共约1万元。县绿兰林场捐赠民兵训练基地木材10立方米,给武警中队送柴2000千克。县汽车站为武警中队老兵传授汽车驾驶和维修技术,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农村为优抚对象送柴、挑水、收谷送温暖107件590人次。当地驻军拥政爱民活动一如既往,县人武部为老复员军人建房送砖送料,向三弄乡戈立小学16名贫困生捐款1620元,外赠学习用具一批价值1000元。武警中队一年四季为东兰汽车站打扫卫生,共过军事日。县消防大队先后派出20名士兵,为新烟村老复员军人陆荣华挖鱼塘1亩并购买投放鱼苗。此外,还为其送砖送料,修缮住房,架设照明线路。同时,为三弄乡缺水山民建水柜、送施工用水56车,为毛巾厂、人造板厂、百货商场等共建联系单位作安全防火检查维修6次。2000年,县委、县政府印发《东兰县2000年双拥工作要点》,研究解决“三老”治病难问题,出台“三老”治病优待办法;推进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活动,巩固双拥成果。12月12日,自治区“双拥”检查验收组一行10人到县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各项指标总分达96.12分,同意东兰县继续申报“自治区双拥模范县”。2001年春节期间,县四家班子领导走访慰问驻军部队,赠送慰问金1万元,慰问品折价3万多元,从财政拨款8万元以解决武警中队的军训场扩建。2001年初,东兰县召开双拥工作会议,决定从财政划拨50万元以解决驻军部队生活、训练、设施建设。在八一建军节,县政府从财政拨款20万元用于重建民兵训练场,拨款12万元为人武部修建标准化篮球场。8月13日—21日,组织民兵应急分队集中开展军训,在8月20日接受广西军区和河池军分区检查考核,获得好评。2002年春节前夕,中国红十字会、广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东方巨龙发展有限公司在地区行署领导的陪同下,来到东兰县看望慰问红军老战士,给他们每人赠送500元慰问金。2003年4月26日,河池市武委会暨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在东兰县召开。河池市委、市政府及全市11个县(市、区)的党政、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时任广西军区副司令员崔晓军、河池市委书记、市长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这一天也是东兰县人武部新营院落成的日子。驻东兰武警中队原营院所在地受多方因素制约,严重影响武警队员日常工作和生活,县委、县政府为解决县人武部和消防大队新营院建设,投入500多万元为中队选址定点,协调解决地皮、确定施工方案、明确形式日期和竣工时限,最后在第三开发区为人武部兴建占地0.93公顷的新营区,内设办公大楼,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宿舍楼,面积为1788平方米;国防综合楼,建筑面积2166平方米。6月7日,驻东兰武警中队整体迁入新营区。同年还为县消防大队兴建1栋综合楼,彻底改变了2个驻军单位硬件设施落后的状况。2003年,“非典”期间,驻军部队组织民兵抗击“非典”。5月20日,县人武部抽调110名青年民兵进行防“非典”知识强化训练,深入村屯和田间地头,宣传“非典”知识,对外1.1万名务工人员进行检疫排查登记,向外出务工民兵打电话1.3万次,写信4000多封,邮寄宣传资料7000多册,指定1286名民兵组成627个排查小组,深入村屯路口设卡,有力地支持全县“非典”的预防工作。2005年7月18日,广西军区司训大队进行拉练抵达东兰,县委、县政府组织各军民共建单位和县直部门对拉练部队进行慰问,给司训大队送上矿泉水20件、啤酒30件、猪肉175千克、蔬菜100千克、西瓜200千克、鞋垫300双,总价值6200元。当晚组织了1台文艺晚会与子弟兵联欢。

图示

1998年10月,东兰县获自治区双拥模范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