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地名管理

第九节 地名 管理

地名普查

1981年9月,县成立地名委员会,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副主任由县建委、公安局、民政局1名领导担任,委员由民政局等14个单位1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公社也相应成立地名办公室,全县共抽60名干部参加地名普查工作。1981年10月,召开全县地名普查工作会议。1981年11月初,外业普查全面铺开。至1982年1月,外业普查工作基本结束。1982年2月开始建立地名档案。1987年7月底,全县行政区划、街道、村庄以及其他在名的全部名称编纂成册,全册共收入地名4234条,其中村公所级以上行政区划165条,自然村屯3185条,企、事业单位61条,纪念地、古迹及人工建筑物120条,自然及其他地理实体703条。

地名补查和地名标准化

2002年,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办公室工作职能移交民政部门,由自治县民政局地名股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对地名进行拾遗、改错和补漏。2005年,在地名普查的基础上进行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并对县城区部分街道设置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