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保险

第四章 社会 保险

1986年起,在县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1988年,县域国有企业内除老职工、中等专业毕业生、复退军人仍实行固定工制度外,新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合同制广泛应用。全县社会保障得到强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