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 山林权属

第二节 土地承包 山林权属

土地承包

1984年,全县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15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通过局部调整,重点解决“人地矛盾”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1999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结合东兰县实际,县委、县政府下发了《东兰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以东兰镇新烟村作为开展土地延包工作试点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一个26人的工作组进村开展工作,通过清查土地和人口、制定土地延包方案、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等形式,从中探明了路子,积累了经验,为面上铺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经过2个月的努力,试点工作结束。

1999年8月起,全县23个乡镇148个村民委都普遍开展了土地延包工作。按照中央的文件精神,延包期内,原则上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不再进行小调整。至2000年10月,在2948个村民小组中,1916个已初见成效,占全县村民小组数的65%,完成签订合同和发放证书到农户的比例为24.3%。2003年,根据国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农村税费改革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准,凡是未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地方,将无法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为扭转土地延包工作的被动局面,县委、县政府及时调整力量,加大工作力度,限期完成任务。至2005年12月底,全县已完成签订承包合同的有2828个村民小组、5.07万个农户、9787公顷耕地,分别占应签订承包合同总数的96%、87.7%、95.8%,农户领取土地经营权证书4.36万本,持证率为74%。期间,县、乡(镇)、村三级先后成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纠纷调整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则由县农经局和乡镇农经站负责。

山林权属

1986年前,全县抽调113人组成“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山林生产责任制”工作队(简称“林业‘三定’工作队”),集中在东风林场培训,在隘洞公社香河大队进行林业“三定”试点,逐渐在县内丘陵地区铺开,林业“三定”工作共落实6个公社(镇)、105个大队、2012个生产队、30371户山林权属,落实山林权属经营面积2.79万公顷。其中,国有林场经营面积3382.7公顷,有林面积3036.9公顷;社队林场经营面积6486.6公顷,有林面积3209.7公顷;群众自留山面积18000公顷。林业“三定”后,群众贷款造林面积133公顷。(https://www.daowen.com)

1986—2001年的山林纠纷由县调处办负责调处,发生一起就地处理一起,没有做相关的记录。

2002年全县进行机构改革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全自治区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的调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即山林纠纷由县林业局负责调处。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县林业局设立山林纠纷调处股,人员4人。

2003年,东兰列为全自治区林地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试点县。当年对2001—2002年退耕还林地进行林权登记发证。总任务3890.2公顷,涉及14个乡镇2.38万个农户。同年4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5—7月在东兰镇纳亨村进行试点,8月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9月在全县全面铺开。2004年底,全县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发证外业工作。

2002—2004年,全县发生山林纠纷案件177起,立案调结162起,调结率91.5%。2005年全县共发生山林纠纷案件42起,立案调查38起,调结率90.5%。所有案件都处理妥当,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