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

第三章 劳动

1986年起,在县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1988年,县域国有企业内除老职工、中等专业毕业生、复退军人仍实行固定工制度外,新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合同制被广泛应用。1995年,企业用工自主权确定,劳动就业从“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转到“国家政策指引下的市场就业”。(https://www.daowen.com)

1997年全县11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24人,1998年增至679人,安置下岗职工和扶持再就业成为劳动管理的突出问题。县劳动局举办再就业培训,引导职工多渠道再就业。2003年,清理出公益性岗位,安置国有企业下岗“4050”人员(女年龄40岁,男年龄50岁)。国有企业在“国退民进”的改革目标指引下,以多种形式进行体制改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实现“企业退出国有行列,职工退出国有企业”的改制目标。1997—2005年城镇就业累计1.2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