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金管理
1986年,现金收付量增加,为了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人民银行县支行坚持现金柜台监督,加强服务,对特殊大额的现金支付都经过审批手续才予支付。
1988年,市场货币流通量增加,出现通货膨胀。金融秩序有些混乱,影响货币稳定。各专业银行执行国务院下达的“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方针和现金管理条例,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和集团购买力现金支出,规定各单位营业收入的现金必需当天交存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坐支现金,严格审查单位大额现金开支。
1989年,人民银行县支行认真贯彻中央治理的方针,加强宏观调控,现金管理趋于正常。
1994年,人民银行县支行按照河池分行的布置,组织县内各专业银行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开立基本结算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单位和金额,超范围使用现金的笔数和金额,开户单位账务组织不健全现金收入不及时入账的情况等。
1995年,针对近几年有关部门放松现金管理,企业现金交易频繁致使银行现金净投放势头猛增的情况,人民银行县支行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一是完善大额提现审批报告制度,凡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票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二是组织开展单位库存现金大检查,对超库存限额部分促其缴存银行;三是按月考核商业银行业务库存,凡超限额的促其人民银行发行库。
1996年,人民银行县支行继续加强现金管理,检查辖区商业银行、抽查事业单位库存数,并根据需要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坚持并完善大额提现审批制度。
1998年以后,辖区内各家银行大力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大额提现审批和备案制度,规定25万元以上大额提现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严格控制了货币投放总量。
2002—2005年,县人民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由货币信贷部门划归货币金银部门管理,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做了调整。重新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在县及县级以下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严格执行大额提现审批和备案制度,开户银行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并于次月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同时加强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一次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额现金的,要求开户行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