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土地监察
土地执法
清查、制止乱占耕地 1986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县成立清查、制止乱占耕地领导小组。后因领导工作变动,清查工作无法进行。1987年8月12日,县又重新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继续对全县乱占耕地的行为进行清查。到1987年底,全县共清查出乱占耕地2065宗,占地面积264.15公顷(其中耕地119.2公顷,非耕地144.95公顷)。已查处14宗,占地面积0.28公顷;补办征地划拨手续11户,占地面积0.91公顷,收取规费1.49万元,罚款2854元。发现有违法占地苗头的430宗,面积3.6公顷,均及时得到制止。
1988年,乱占耕地的清查工作进入处理阶段。为确保清查处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县以长乐乡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进行推广,促进了工作的开展。在当年开展的土地执法大检查中,收回东院镇错批和越权批准征拨5宗土地的批文,并敦促1984年度设立的泗孟、切学、坡拉、四合、五联、弄占、三弄、坡峨等乡到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乡政府建房用地手续。截至1988年底,全县共清查出违法占地案件2198宗。面积266.6公顷(其中耕地91.8公顷,非耕地174.8公顷)。已处理的1611宗,面积72.8公顷,处理面73.4%。其中拆房还地32宗,面积0.22公顷;补办或予以正常办理用地手续的1382宗,面积255.34公顷,收取各种税费28.64万元(其中土地管理费9.32万元,罚没款3.44万元,耕地占用税15.88万元)。除587宗尚待处理外,全县清查、制止乱占耕地的工作结束。
1989—2005年,县土地管理局把制止乱占耕地的行为列入日常工作,随时进行清查、处理,累计清查、制止乱占耕地行为223起,面积1.69公顷,非农建设占地面积422.57公顷。
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 1989—2005年全县非农建设占地面积3874.2555公顷(其中1992年岩滩电站淹没区用地3510.6233公顷,田九公路用地125.5587公顷)。从1997年6月30日起至9月中旬止,全县开展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处理工作。这次清查的范围是自1991年1月1日—1997年4月14日期间批准使用或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重点是城镇区域、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企业用地及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主要是对具体项目、具体地块进行10个方面的清查:查用地是否合法,有无违法用地;查是否违法批地和越权批地;查用地是否与批文一致;查是否按批准的要求使用土地,有无改变土地用途;查是否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查土地交易是否依法办理手续;查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联营、联建手续是否完善;查使用土地是否超出批准范围;查违法的用地对已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已经落实。
在清查范围内,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2135宗,面积40.34公顷(其中耕地18.26公顷)。批准后用的1747宗,面积37.14公顷(其中耕地为17公顷);未批先用的381宗,面积3.15公顷(其中耕地1.28公顷);已处理的13宗,面积0.15公顷;非法批地的7宗,面积0.05公顷,均为非耕地。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活动中,还查出1991—1996年全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62宗,面积1.75公顷,均为耕地,应收取地价款500.99万元,已收396.99万元。其中国家建设7宗,面积1.23公顷,应收地价款409.39万元,已收地价款390.69万元;个人建房(均为城镇居民)55宗,面积0.52公顷,应收地价款91.6万元,已收地价款6.3万元。
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章行为,县按下列办法处理:1991年以来违法占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砖场、采石场,必须于1997年8月10日前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没收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991年以前使用的土地,手续尚未完善的,也必须于1997年8月15日前到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现行征用土地的收费标准补交有关税费,逾期不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对定性、定位、定量不符合城镇规划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调整给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使用;1991年以来农村居民违法占地建房属非耕地的,必须于1997年8月10日前到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属耕地的,无条件拆房还地。1991年以前的农村居民建房占地未经批准或少批多占,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要拆房还地,符合建房条件的必须于1997年8月15日前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按现行标准交纳有关税费,逾期责令拆除或作没收处理;对越权审批土地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追究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批准的文件无效;对少征多用、未征先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后,再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非法用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罚或罚款;超过项目用地规定,多征少用的,对多征部分收取每平方米5~10元的闲置费,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未经办理手续就占用土地但确实需要使用土地,且又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镇建设规划和其他规划要求的,要限期拆除;对擅自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联建的,限期办理手续,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的,没收其建筑物,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安排;对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炒买、炒卖地皮,其所获取的一切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土地违法案件的日常查处
1989年7月土地监察股成立,当年就查处78宗土地违法案件,其中结案31宗。尤其是广西民族学院本县籍干部在县城(今县政协驻地)占地建房后又转让的案件历时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处理难度很大。在自治区、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主要领导的直接干预和大力支持下,土地监察股经过深入调查,摸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结合当时全县开展的清查干部职工“三违”建(购)私房的工作,及时做出结论,按照当时的政策,县依法没收其地面上的建筑物。
1989年,土地监察股接到群众举报,1988年县城有9户离休干部超标用地建私房,超标面积共412.6平方米,其中超标面积最大的一户60平方米。由于案件涉及一批老干部,阻力很大。县土地管理局及时向县人大做执法情况汇报,得到县人大的大力支持。在县人大的跟踪监督下,按照1988年的政策,超过规定的面积,超过部分每平方米罚款50元。由于严格按政策办事,超标的9户都及时兑现政策,交清罚款。
1990年,县土地管理局与乡镇土地管理所密切配合,共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9宗,面积0.97公顷,结案率100%。其中干部职工用地4宗,面积0.29公顷;农村居民用地45宗,面积0.95公顷。同时还制止了138宗违法占地案,节约用地3.36公顷(其中耕地2.3公顷,非耕地1.06公顷)。
1991年,土地监察结合全县开展的清查处理干部职工“三违”建(购)私房活动,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152宗土地违法案件,同时还查出6宗越权批地案件。
1993年,土地监察参加县人大组织的执法大检查,查出1992年1月至1993年11月全县土地违法案件572宗。其中经劝阻后退还耕地的192宗,面积1.6公顷;处罚后给予补办手续的148宗,面积1.2公顷;责令停建待办手续的228宗,面积1.9公顷;纠正并收回错误批文的4宗,面积0.02公顷。
1994年,全县开展“三无”(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乡镇活动,土地违法案件大大减少,全年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宗,面积340.15平方米。10月22日,县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申请,强行拆除兰阳乡韦某的违法违章建筑。
1995年,土地监察开展对县城区门面出租、转让的清理,查处非法出租门面6宗,收取出租受益金8649.75元;查处非法转让门面10宗,收取转让受益金4.49万元。
1996年,县土地管理局荣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依法行政百佳单位”荣誉称号。
1997年,县土地管理局荣获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授予“全区土地监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https://www.daowen.com)
1998年,全县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宗,查处率100%,“三无”乡镇达标率100%,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东兰县为全区首批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县份之一。
1989年至1998年的10年间,全县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258宗,年均120多宗。其中结案1049宗,结案率为83.4%。
1999年以来,境内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土地管理已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土地违法案件很少发生,最多的一年18宗,最少的一年仅1宗。至2005年的7年间,全县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4宗,年均13宗。其中结案82宗,结案率为87.2%。
土地纠纷调处
1986—1997年,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因征用、划拨、登记等土地权属纠纷工作,属于历史遗留的以及权属界址不清的土地纠纷则由县调处办公室调查处理。
由于境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频繁,调处难度大,县土地管理局办案人员少,工作量大,而县调处办办案人员多,却缺乏办案经费。后经双方协商,土地管理局同意将自己所负责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交给调处办承担。协议商定,调处办负责调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其中包括耕地、非耕地以及空白宅基地。其所调处的争议案件从立案开始至处理终结,如有诉讼的,负责至法律生效为止。调处办自接收土地管理局所承办的案件后,土地管理局每年付给现场勘查费、资料费、鉴定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6000元,每年付款一次,于当年1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该协议于1997年12月24日签订,合同期为5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底止。
1986—2005年,全县共发生土地纠纷案件4340宗,其中调结4092宗,调结率为94.2%。
表17-1-6 县土地纠纷案件调处状况一览表 单位:宗

创建“三无”乡镇和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
开展“三无”乡镇活动 1994年2月,县出台了“三无”乡镇活动实施方案。方案确定开展“三无”乡镇的目的,规定“三无”乡镇活动的内容,统一开展“三无”乡镇活动的具体做法。

1999年1月,东兰县全面启动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
开展“三无”乡镇活动的目的是:为推行土地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基层土地管理,并通过开展“三无”乡镇活动,在全县城乡开展声势浩大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使土地管理的国情、国策、国法深入人心,从而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预防批地、管地、用地上的违法行为,减少土地纠纷案件发生,最终实现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自觉保护耕地的目标。
“三无”乡镇活动的内容:一是无违法批地。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干部、村干部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都要按规定报批,无非法批地行为;对宅基地的申报、审批,乡(镇)村两级无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行为;在批准建设用地中无多批、错批、私自改变地类的状况;乡(镇)村干部无点头许诺、口头应允以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擅自批准宅基地和其他用地的问题。二是无违法管地。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乡镇土地管理所及其管理人员在审批建设用地中无索贿受贿行为;在建设用地管理中无弄虚作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以“地”谋私,无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公务中无乱收费、乱罚款和无渎职行为。三是无违法用地。包括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做到无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行为,无擅自占地行为,无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行为;无不履行复垦义务行为;无破坏土地资源和荒芜耕地行为;无不按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行为;临时用地无不按期归还行为;无骗取批准用地行为;无侵犯土地权属行为。
“三无”乡镇活动的具体做法:建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土地监察员和土地管理信息员;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土地巡视制度,制止新的土地违法行为,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1996年底,全县23个乡镇均被评为“三无”乡镇,达标率100%。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试点县活动 1998年,自治区把东兰县列为广西首批土地执法模范试点县。在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中,县采取了以下措施: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县相继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通知》《东兰县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并把创建活动列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采取各种形式,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建立土地执法网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聘请10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土地督查员,148名村委主任为土地监察员,2894名村民小组长为土地信息员。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严格标准,注重实效。2004年4月,县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由于县境正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时间紧,任务重,验收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