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育调节
生育政策
1986年后,全县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实行凭证生育。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一方属于非农业人口,凡符合生育条例需要生育的夫妇,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属农业人口的夫妻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证,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获得准生证后方可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1989年2月27日,县委、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严禁无证生育”。凡需生育孩子的已婚育龄妇女,“属于国家干部职工或女方属非农业人口的由县计生委审批发证,属于农业人口的夫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证,报县计生委备案”。同时,提出了节育措施:①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已生育一个孩子,必须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两个孩子的,原则上一方结扎;②计划外怀孕和超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990年4月16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关于对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出补充规定:抓好孕前工作,落实节育措施。原则上生一胎后女方要放环,生二胎后夫妇一方要结扎,因特殊情况要采取其他有效节育措施;每一个季度要对无准生证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检。1993年3月20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健全领导机构,实行全方位领导;加强县计生委、计生协会、计生服务站建设;加强乡镇计生站建设,建立健全与计生工作相关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育观念转变;强化计生投入,做到计生经费保障供给;坚持开展一年两次以上全县性的计生宣传活动,提高计生统计质量;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管理、目标管理和依法管理。1994年,县人民政府颁发《东兰县实施计生〈条例〉开展“一环、二扎”到位大清理活动的方案》,于春夏冬开展为期3个月的“环扎”到位计划生育大清理活动。是年,东兰县荣获全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受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表彰。2005年,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东兰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关于终止妊娠申报审批、B超孕检等有关管理制度》等政策措施。县人民政府成立综合治理人口性别升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领导小组。召开从业人员专题会议,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重罚。是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6.6∶100,比2004年有所下降。
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指标
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大幅度下降,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全县人口出生率已由1986年的22.34‰下降到11.90‰,下降10.35个千分点;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5.58‰下降至5.4‰,下降10.45个千分点;多孩率由1986年的34.48%下降至2005年的2.56%,下降31.92个百分点;晚婚率已由1986年的55.06%提高到2005年的66.03%,提高4.97个百分点;全县的计划生育率达89.38%,比1986年提高22.5个百分点;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率达87.92%,比1986年提高41.54个百分点。
表3-2-1 1986—2005年全县计划生育“三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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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 1986—2005年全县人口出生情况表 单位:人

晚婚晚育
1986年,全县早婚人数占初婚人数的15.27%,在当年的1344位初婚妇女中,仅有740人属晚婚,晚婚率仅占55%。1987年以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县委、县政府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并对干部职工符合晚婚的,增加婚假,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符合双方享受,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期,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1990年,全县晚婚人数767人,晚婚率达80.82%,创历史最高水平;1992年后,晚婚率逐年下降;1995年降至48.87%;到1998年又升至85.59%,创历史最高水平;2000年又有所下降,降至63.15%;2001—2005以后呈波浪式发展趋势。
表3-2-3 1986—2005年全县女性初婚情况表 单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