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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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种民事纠纷案件2.09万件,调结1.98万件,调解成功率为94.6%;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28起177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56件,涉及824人;制止群众性械斗471起,防止群众性上访333起8268人。1991—2005年,县调处工作机构代表县政府受理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案件7679件,调结7376件,调处成功率96.05%。其中土地纠纷3078件,调结2970件;山林纠纷4061件,调结3557件;水利纠纷540件,调结532件。1998—2005年,全县乡镇司法所共受理各种民间纠纷1654件,调结1602件,调解成功率96.86%,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98.8万元,制止群众性械斗66起,防止群众性上访95起,参与“严打”专项治理28人次。

1986—2005年,县司法局获得自治区、地区分别授予1991—1995年普及法律常识先进单位,隘洞镇司法所荣获河池市委、市政府授予“四五”普法(2001—2005)先进集体。荣获地、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