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金管理

第六节 资金 管理

预算内资金管理

预算内资金管理项目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款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商业部门基金收入、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预算内资金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

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预算,执行零基数预算,逐步向部门预算过渡。

预算收入的编制按照全县经济发展来编制。编制前要做好基础财源的调查工作,把预算收入细化到征收部门,层层落实任务。

预算支出的编制坚持按财力来编制预算支出的原则,执行零基数预算,逐步过渡到部门预算,预算支出编制必须按当年县、乡预算支出口径编制预算,在编制预算支出中,各单位人员经费预算,严格按照人员编制预算,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预算资金;公用经费、业务经费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口径安排;专项经费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执行。每年的预算支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政策性支出外不再办理预算追加,预算执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预算执行 预算资金的拨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上级专项资金、罚没返还等经费由县财政按月和资金使用的范围办理拨款。乡镇预算资金的调拨,严格按照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办理,预算口径安排的支出按月调度,其他预算安排的资金按财力调度资金。

预算收入的入库管理。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工商税收收入,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负责征收非税收入。每年将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明确任务,分清责任。

预算外资金管理

县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198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专户储存,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县人民银行等4家境内银行共同出台《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财政专户储存的若干规定》,实行集中财政专户储存。是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638.9万元。其中,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21.2万元;事业、行政单位收入298.1万元,以上这两项资金收入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收入319.6万元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支出则通过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才能使用。

1988年10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户储存,储存的户数13户,储存金额101.3万元,回拨金额62.5万元,其资金所有权不变,但必须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支配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1991年1月起,县要求对全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户储存,专户储存收支分立账户的单位已由13户增至30户。

1992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要求先存后支,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季度、月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单位正常合理的用款给予及时回拨。

1995年,县继续加大预算外执法力度,按有关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加强支出审核工作,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

1998年县人民政府先后下发《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所有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部清理,不设过渡户,把各单位所收上来的预算外收入统一直接缴存财政专户。同时还对各单位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集中作为政府调控资金,遏制预算外资金的循环和坐收坐支现象。

1999年县人民政府把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来抓,强调各单位预算外收入要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

2000年县人民政府继续强调各单位预算外收入要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开具发票及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1—2005年,县人民政府规定所有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范畴。同时,每年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督促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规定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使财政专户储存户数、储存金额不断增加。

1986—2005年全县预算外收入资金累计2.42亿元,支出累计1.94亿元。200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3086万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23.69%,比1986年638.9万元增长79.3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位63户,比1986年增加50户,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征收政府调控资金累计1031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