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兰县委员会 东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

中共东兰县委员会 东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

(摘自兰发〔1994〕23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稳定、健康的发展,在繁荣经济、活跃流通,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方便群众生活,加快山区脱贫致富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我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先导力量。到1993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户数达1809户,从业人数2489人,注册资金682.9万元。1993年实现产值、营业额4215.6万元;向国家缴纳税金307万元,占全县税收总额的33.4%。但是,我县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数仅占全县总人口的0.9%,低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与发达县市相比,差距很大。为加快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步伐,根据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大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学习桂政发〔1993〕8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清除“左”的思想影响,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克服偏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抓住机遇,大力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力争到1994年底,全县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要达1000户以上,到2000年,全县个体私营企业要发展到5000户以上,从业人数8000人以上。

二、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我县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内容和促进山区群众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途径来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只要条件具备,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需要发展多少就发展多少,各有关部门要为发展个体私营开绿灯,使有关政策得以顺利落实。

三、进一步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并给予经营品种数量不限,区域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济成分不限,商品价格不限等优惠;我县的矿藏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除国家规定的特种矿种和资源外),允许投资者以独资经营、个人合伙、联营开发等方式进行勘探开采、开发。

(二)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申请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件,工商部门即可为其办理登记手续,超出上述范围的附加条件和手续,要一律撤销,工商部门可不作为办照的依据,允许到我县投资经商的企业保留原有名称。

(三)允许具备经营能力的私营企业与外商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接“三来一补”(即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到国外、境外经商办企业,出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及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工商办字(1994)第53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可以按有关规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五)县内外籍人员,凡愿意在我县境内经商办企业的,凭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临时户口、暂住证、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发照,其子女入托、入学视同当地一样予以方便,属农业人口的可凭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办理农转非手续,各有关部门在收费、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办企业租用厂房、场地以及新建厂房我县在通电、通水、通邮、排污通道等方面提供方便,企业用水、电的收费标准与当地企业一视同仁不附加任何条件;工业废水、工业废渣、工业废气及噪声,在一般情况下,不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标准的,不征收超标排污费。(https://www.daowen.com)

(六)积极鼓励机关转换职能并与机关脱钩的富余人员,企事业的富余人员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受聘到私营企业中任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到私营企业中就业,或直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代存或管理,确认原来的身份,允许县外科技人员通过我县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境内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挂空职,自行经商办企业,其公职可以保留。允许外地离休、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来我县经商办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办企业,我县除执行国家有关鼓励优惠政策外,同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若干规定》。

(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同类国营集体企业利率给予贷款支持,并支持配合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创造条件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资金互助会”,以解决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经营中资金周转的困难。

(八)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进入城乡圩镇建房经商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使用土地,城建部门应根据需要安排场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提供用地保证。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办的各类企业收取的城市配套费,用于企业三通一平开支。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用工,可以自带熟练工人,如需在我县招用工人,免收劳动管理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经商办企业,隶属关系可以自行选择。

(九)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培育市场体系结合起来。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方集资兴建各类市场,以改善我县目前市场拥挤的状况,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位。

(十)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文件。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于符合减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费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应为其办理减免管理费手续。卫生防疫部门对有规定体检、发证、食品检疫的行业,在收费上要给予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能作出收费规定,已做出规定的,要一律废止,按规定收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和开具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票据,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没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严禁侵占、赎买、平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资产;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变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在经营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纽带和桥梁,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经济管理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做爱国、敬业、有道德、守法纪的经营者。

五、为给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东兰县人民政府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将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以促进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振兴我县经济做出新贡献。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