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伤保险

第四节 工伤 保险

1986—1993年,县内企业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伤事故受到伤害,企业只是负责适当的医疗费补贴和生活费补助,大部分费用均靠职工个人自己负担。

1994年9月,全县开始启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业务。县内30户企业1442名职工上缴工伤保险基金4.27万元,拨付工伤保险基金0.62万元。1996年,开始贯彻执行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当年,参保企业33户1683人,收缴基金5.98万元,拨付基金总额1.34万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全县工伤保险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完善体制扩大到所有企业,全县工伤保险制度进入法制运作轨道。企业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各参保企业的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1.5%3个等次。2005年,全县参保企业户数45户2128人,征缴金额6.87万元,当年支付基金额5.06万元。

表7-4-3 1994—2005年县工伤保险收支情况统计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