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重大事项决议
人事任免
东兰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代理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132人(次),不予任命3人,暂缓任命5人,其中任命90人(次),免职42人(次)。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135人(次),不予任命1人,暂缓任命2人,撤销职务1人,其中任命92人(次),免职43人(次)。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148人(次),暂缓任命1人,其中任命101人(次),免职47人(次)。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216人(次),其中任命159人(次),免职57人(次)。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221人(次),撤销职务1人,其中任命151人(次),免职70人(次)。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243人(次),其中任命166人(次),免职77人(次)。
重大事项决议(https://www.daowen.com)
1986—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委的重大决策,本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全县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举行常委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并结合东兰实际,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在做出重要决策之前,常委会都要举行主任会议进行讨论审议,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20年间,县人大常委会除审议通过程序性的决议、决定外,属于本县重大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决定共102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民生、民主、法治建设等各个方面。
1986年9月,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县人大办公室发出了《关于以乡镇为单位召开代表联系组座谈会的通知》,并派出人员分别参加部分乡镇代表座谈会共同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向代表汇报县第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们对常委会和县政府工作的意见,使代表们明确人民代表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1988年,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形成的决议、决定、裁定以及重要法律文书等文件进行监督,纠正个别内容与事实有出入的公文。7月,常委会收到县法院《关于建议撤销东兰县人民政府兰政发〔1987〕124号的报告》(东兰县人民政府兰政发〔1987〕124号函复的主要内容就是陈某新在县城区征地建房一事。县政府认为陈某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决定由陈某新自行拆房还地,恢复土地原状)。经调查,认为县法院的报告符合事实并有法律依据。为此,常委会下文建议县政府自行撤销兰政发〔1987〕124号函复,县政府表示接受,同意撤销“关于陈某新基建征地的批复”这一函复。1990年上旬,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的决定》,结合全县实际,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决议,要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治理整顿“三乱”提高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群关系、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制止当前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

2002年12月,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县政府小礼堂颁发县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任命书
1991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1项专题工作汇报。一是审议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的领导,抓好科技兴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县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县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努力发展生产,组织财政收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为财政状况的好转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建议县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把村民委员会设置的规模调整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三是针对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校舍不足、设备简陋等问题,县政府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加以解决。四是在听取和审议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完成情况和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后,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决议》。
1994年,县政府根据县委的建议,向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提出加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的议案。为了使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更富有推动力,常委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乡镇工商所所长会议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代表座谈会调查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还带领考察组到都安县考察、学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对县政府提出的议案反复修改,同年6月23日经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东兰县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全年共发展个体工商户1155户,注册资金319万元,从业人员1657人。1995年5月—6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力量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总结成绩、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于同年6月下旬又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性措施。1997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重点检查涉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在调查的基础上,先后3次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制止“三乱”问题的认识,研究制止“三乱”的措施,然后做出《关于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决定》。
1999年5月,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调整1999年财政收入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划指标的报告,做出了《关于批准调整县1999年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划指标的决议》,使全县财政实现年度收支平衡,当年欠款全部兑现,农民人均纯收入稳定增加的良好局面。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东兰县城市容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做出了《东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兰县城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议》。经过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齐抓共管,配套服务,县城城区脏、乱、差的状况基本得到整治。
2003—2005年,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生产化的“三化”进程,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举行5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8项有关经济建设情况的专题工作汇报,包括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种桑养蚕等方面的内容,做出《关于批准〈东兰县2003年财政收支预算数调整方案〉的决议》和《关于批准〈东兰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的决议》等8项决议、决定,确保全县经济和“三化”建设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