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制度
公费医疗
1986年起,对凡是由县级财政拨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特级残废军人,继续享受免费医疗保障制度,即公费医疗。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公费医疗定额管理责任制》精神,公费医疗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规定,即根据各地卫生院、县医院承担的公费医疗任务,确定人数,执行预算定额管理,每人每月按2.5元预算总额,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按月拨给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管理,在加强管理、保证合理治疗的前提下,结余部分留给医院,用于医疗设备采购,改善医疗条件;超支部分按月由所在医疗单位负责40%,财政负责60%。同时,严格控制转诊转院制度,病人转院所支付的诊疗费、住院费,由出具转院证明的医疗单位负责报销。
1992年,门诊费用实行公费医疗与个人自费挂钩:在职干部职工自付10%,离退休干部职工自付7%,一级残废军人自付5%,特级残废军人予以全额报销,并规定县人民医院所承担的公费医疗对象,门诊处方医疗费用原则上控制在3元以内,确需超过须经医院领导签批后方可给予报销,疑难和危重病人例外,不受报销审批限制。住院费则实行公费医疗和个人自费挂钩:住院费一次性在100元以内个人自付15%,101~500元个人自付10%,501~1000元个人自付8%,1001~5000元个人自付6%,5001~1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5%,离休人员个人自付5%,一级革命残废军人个人自付2%,属癌症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报销。进行CT、ECT、B超、动态心电图、电子胃镜、碎石、高压氧舱、核磁共振、X线照片等特殊检查和治疗的个人自付30%。输血费、处置费个人自付50%。同时采取享受单位与医疗单位共同参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县医院对就医者按单位记账登记,年终反馈给干部职工所在单位,便于监督检查。
1994年起,县委、县政府对公费医疗吃“大锅饭”的做法进行改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医疗保障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办法,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
1996年初,县政府出台《东兰县1996年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公费医疗实行门诊定额管理,按年定额指标拨到个人账户,45岁以下每人每年50元,46~55岁每人每年60元,56~60岁、退休人员每人每年90元,离休、残废军人每人每年110元,特级残废军人实报实销。单位职工的门诊总额交由单位调配和管理使用,各单位配备专管人员,负责按月将本单位职工的发票和用药处方拿到县公费医疗办报销,个人门诊定额超支不补,由单位内部调剂或从其他经费中解决。住院医疗费也实行定额管理,从1996年5月—12月,每月拨给县医院住院医疗费3.5元,超支不补,节约归己。同时提高住院、转院和特殊检查及治疗的个人负担;癌症、急性脑血管意外危重疾病个人负担30%,其他疾病和各乡镇卫生院转到县医院的病人个人负担提高到40%,进行特殊检查及治疗的,在本县内,个人负担50%,转到县外或上级医院,个人负担60%。女职工分娩住院,第一胎按“患病”处理给予报销,除此以外均属自费,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计划生育手术、狗咬伤以及戒毒用药等发生的费用,不能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1997年1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建设》精神,县政府制定《东兰县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互助制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2001年1月公费医疗制度中止,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https://www.daowen.com)
2001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工资总数的5%;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免缴。是年,全县参保单位211个,参保人员7267人,其中在职职工6089人,退休人员1178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16.20万元,支出173.30万元,结余97.90万元。
2005年,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76个,参保人员8005人,其中在职职工6128人,退休人员1877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01.13万元,支出272.97万元,结余28.16万元,累计结余185.76万元。
农村合作医疗
1969年全县有115个大队建立合作医疗卫生所,1972年发展到119年大队,共有“赤脚医生”162名,平均每个大队1.3人,大部分生产队建立了卫生室,共有不脱产卫生员1499名。是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草案》出台后,县抽调400多名卫生人员组成工作队,深入大同、长江、金谷等公社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摸底调查,当时全县共有121个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的97.5%,赤脚医生194名,不脱产卫生员1670名。1974年,全县农村合作医疗治愈各种疾病23万人次,赤脚医生进行各种小手术2170例,占全县手术总数的37.6%,各项预防接种45万人次,占全县预防接种总数的47.5%。由于合作医疗基金和赤脚医生的报酬未能解决,办起来的卫生所有相当一部分未能巩固下来。1980后,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所先后解体,赤脚医生自谋职业。1991年,县在东兰镇巴拉村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立全县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所,配医生3名。
1996年初,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利用扶贫项目经费,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全县计划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所147所,1997年6月,项目建设在全县推开,至1999年6月底,全县147个行政村已全部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每个村平均配备1~2名卫生技术人员,并经河池地区验收基本合格。2000年,全县已有110个村完成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室房建工程,总投资152.6万元。2002年全县共有乡村医生185名,其中中专以上学历102名。2005年,全县乡村医生总数为25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