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1986—2001年11月期间,由县劳动局负责。全县40多台特种设备,锅炉每年强制检验1次,起重机械每2年检验1次,压力容器和管道每4年检验1次,连续15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2001年12月,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划转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02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锅容管特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登记锅炉27台,压力容器6台,电梯2台,起重机械3台,厂内机动车辆2台,液化气瓶500个。
2003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监察中发现有2家食品加工作坊使用土锅炉,存在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并强制进行报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2005年,特种设备共有10台,其中锅炉4台,压力容器3台,电梯3台,另外液化气瓶20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