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与补偿安置
土地征用
1986年,县内开始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共征用2宗,面积0.12公顷。
1987年,办理征地手续52宗,占地面积5.30公顷。1988年,县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29宗,面积21.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3.03公顷,非耕地面积198.8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7宗,面积5.7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40公顷,非耕地面积4.39公顷;个人建房用地728宗,面积5公顷,其中耕地1.44公顷,非耕地3.56公顷。1989年,全县征用土地273宗,面积6.6公顷,其中耕地3.6公顷,非耕地3公顷。1992年,全县办理各种建设用地征用手续186宗,面积6.64公顷(耕地3.69公顷,非耕地2.95公顷),其中国家建设22宗,占地面积5.4公顷(耕地2.46公顷,非耕地2.94公顷);居民建房用地164宗,占地面积1.23公顷,均为非耕地。1993年,办理征用土地手续41宗,占地8.62公顷,其中国家建设11宗,面积0.85公顷,个人建房用地30宗,面积2.61亩。1994年,县依法办理征拨土地223宗,面积8.34公顷,其中国家建设14宗,面积6.95公顷;集体建设1宗,面积0.72亩;个人建房208宗,面积1.84公顷。1995年,征拨土地366宗,面积9.23公顷,其中国家建设20宗,面积6.36公顷;集体建设1宗,面积0.13公顷;个人建房345宗,面积2.74公顷。1996年6月,经河池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县政府征地城厢街委员会江洞旱地1.01公顷作县城旧城改造第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用东兰镇那亨村板么队水田1.83公顷,旱地0.16公顷;同华队旱地0.3亩;那亨上一队旱地0.62亩,那亨中队旱地0.13亩,那拉队旱地1亩,那亨队水田1.16亩,城脚队水田1.23亩,旱地0.05亩;马洞队水田0.05亩,城厢街委那福队水田0.18公顷,旱地1.03亩;田峒村干芽下队水田1.24亩,干芽中队水田1.2亩,可立村好言下队水田4.1亩共2.99公顷作为土地开发用地;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征地288宗,面积共2.75公顷,其中耕地0.64公顷,非耕地2.08公顷。1999年,征拨土地68宗,面积0.9公顷,其中耕地0.1公顷,非耕地0.14公顷,国有土地0.66公顷,是历年征拨土地最少的一年。2000年,征拨土地170宗,面积1.07公顷,其中国有土地37宗,面积0.43公顷;集体土地133宗,面积0.65公顷。2001年,征拨土地268宗,面积1.93公顷,其中国有土地7宗,面积0.12公顷。2002年,征拨土地275宗,面积2.19公顷,其中耕地1.35公顷,非耕地0.84公顷。2003年,征拨土地281宗,面积2.36公顷,其中耕地0.6公顷,非耕地1.76公顷。2004年,征拨土地159宗,面积14.65公顷,其中耕地0.74公顷,非耕地13.91公顷。2005年,建设用地指标未分解到县,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审查办理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149宗1.06公顷;非农用地90宗0.69公顷;国家建设建设用地65宗0.54公顷,共计304宗2.29公顷。其中耕地1.60公顷,非耕地0.69公顷。
补偿安置
补偿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以后,县内征用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补偿。
按照补偿标准,岩滩水电站征用县内耕地面积1263.5公顷(其中水田511.5公顷,旱地752公顷),开垦河滩地377.86公顷,林果地68.6公顷,鱼塘2.26公顷,荒山荒坡260公顷,牧草地109.93公顷,迁移房屋占地面积39.65公顷。1988年初,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给予东兰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补偿总投资9343.2万元(包括管理费103万元)。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原审定的岩滩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实物指标偏少,补偿标准偏低”为由,要求增加耕地面积等实物指标,提高补偿单价。1991年7月,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给予东兰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追加投资9933万元。
1992年8月7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东兰实际,在《关于东兰县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县城城区共分为四级地价。一级:毛巾厂经九曲路至供电局、兰中至兰团屯,征用耕地每亩3万元(含征地费、增值税,下同);二级:县水泥厂(原氮肥厂)至兰团、巴盆至广西压力锅厂坡脚一带,每亩水田2万元,旱地1.8万元;三级:县水泥厂至原向阳小学三岔路口,兰团至伦界复合肥厂,每亩水田1.8万元,旱地1.4万元;四级:水泥厂至复合肥厂、巴盆至广西压力锅厂的非耕地,视其用途、地理位置、经济效益而定,一般低于三级地类,可分为每亩200~500元。乡镇征地必须在县土地管理局指导、监督下进行,征地地价按实际情况依法办理,原则上不得高于县城城区同级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归小队集体所有,不得私分;青苗补偿费、地面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付给个人。有招工条件的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被征地队剩余劳动力入厂、场、站就业,就业者可将相应的安置费带入用地单位。(https://www.daowen.com)
1996年5月30日,县土地管理局为了扩大县城规模,改善县城区的交通、水流条件,按照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分别与城厢街委的那造、卜海、那福等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征用东至九曲河边南至县毛巾厂围墙边,西至巴当竹林旁,北至九曲河河滩边的土地,面积共1.01公顷,支付各种征地费用60.84万元。
1987—2004年,全县共征用审批建设用地5226宗,面积314.85公顷,其中耕地72.49公顷,非耕地242.36公顷,支付各种征地费用1785.91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802.38万元,安置补助费933.148万元,青苗补偿费17.83万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32.56万元。
安置 1986—1988年,全县没有土地征用安置。1989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城厢街委的新兴、新华等13个村民小组共1064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89年7月—1993年1月,县城又有35个单位征地建设,共征用7.75公顷耕地(其中水田6公顷,旱地1.75公顷)。根据这一情况,县土地管理局通过县人民政府向上汇报。1993年7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厢街委的拉同、纳福、那造等12个村民小组338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1990年6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岩滩电站库区东兰县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当年优先安排126名库区移民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并为他们办理农转非手续。1992年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境内重点淹没区的大同乡444户2196人外迁到北海市三河口农场安家落户。没有外迁的移民就地后靠或划地集中建房,至1991年底止,全县库区就地后靠和集中居住的移民共有8260户3.7万人。
1992年7月,县人民政府在做出征地规划的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2〕43号文件精神,划出一定数量的生产、生活用地,扶持被征地群众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同年12月15日,县人民政府通过县计划委员会,以文件批复的形式将原批准给东院工商所兴建县城第三农贸市场的0.19公顷用地转为库区移民发展第三产业市场用地,以此来解决库区部分移民的就业问题。1998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内库区的大同、长乐等乡镇又有243户1041人外迁到宾阳县黎塘园艺场安家落户。
1989—1998年,县内因建设用地先后有1818名(不含库区外迁移民的转非人员)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安排进厂矿企业的有453名,进事业单位的有13名,一共46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