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体制

第二节  教育体制

领导体制

1986年起,县委、县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全县中小学实行人事、教育经费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继续简政放权,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制度。1987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规定县、乡、村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高(完)中、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和示范实验的中小学、幼儿园由县直接管理。联办初中由乡和村共同管理,以乡为主;完小校、教学点、幼儿园(班)由村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归办学单位管理。学校领导任免:县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由县政府任免;以上学校副校长和乡(镇)中学校长、中心小学、示范幼儿园正副校(园)长,由县教育局任免。其中乡镇直接管理的学校领导由乡(镇)推荐,县教育局考核任免。完全小学、幼儿园正副校(园)长由村公所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考核任免,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1992年,乡镇教育组和农村中小学财权、人事权、管理权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称为“三权”下放)。1994年,县委、县政府决定把“三权”收回县教育局管理。2001年12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全县中小学中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作为一项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坚持下来。2002年4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和统筹权,学校的人、财、物等主要管理权上收县一级,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2003年起,全县14个乡镇中心校领导班子全部实行竞聘上岗。

办学体制

1986年,通过考试、体检、考核等形式,县将绝大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此后,县内只招代课教师,不招民办教师。中学代课教师由县教育局聘请,代课金由教育局按月下拨,所在学校可适当补助一些。小学代课教师由乡镇教育组聘请,报县教育局备案,按月付给代课金,其待遇与同时期的村委干部相当。时有个别村屯仍在兴建民办学校,自行聘请教师,但规模不大,存续时间不长。基本上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办学为辅的格局。1989年起,全县开始有计划地招聘、录用代课教师。1992年6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的规定: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全县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体制。1996年,全县小学教师2523人,其中代课教师991人,占39.2%,成为代课教师人数最多的一年。1997年起,全县调整学校布局,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是年,全县有幼儿园8所(其中社会力量办学3所),在园幼儿3119人;中心小学157所,教学点564处,在校学生3.83万人;初中12所,附设初中9所,在校学生1.05万人;高中2所,在校学生881人。2003年起,全县开始实施国家“两免一补”(即免除杂费、免除课本费、补助困难学生生活费)政策,学校的办公经费和各种补助资金主要靠上级拨款。社会力量办学以创办幼儿园为主,由教育局负责审查批准,经费自收自支。2005年,全县中心小学压缩到100所,教学点194处,在校学生2.42万人;初中(已合并附中)12所,在校学生1.22万人;高中1所,在校学生2690人;幼儿园15所,在园幼儿2006人,其中在县教育局注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只有8所12个班296人。

1986—2005年,全县公办教师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出来的学生(以师范类为主),由国家统一分配,充实到教学第一线。二是由代课教师转正,其间共有360名转为公办教师,约占代课教师的三分之一。三是从社会上通过择优选拔聘用,如特岗教师等。小学代课教师招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有的定高中)毕业以上者均可报名,聘用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视其情况而定。初中以上学校的代课教师数量很少,全县一般不超过10人,以英语专业为主。2005年全县取消代课教师。与公办教师相比,代课教师起点较低,学历不高,工作也不稳定,却为东兰的教育事业撑起了一片天。

学校管理

县城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学校事务。校内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学生会,教学班在12个以上的中学设立政教处,规模较大的中小学还设立年级组、学科教研组和业务攻关小组。根据各校实际,一般都制定有《学校常规管理规定》《教师工作条例》《德育工作条例》《校长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并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1986—2001年各乡镇成立教育组(辅导站),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中等规模以上的乡镇以片(2个村以上)为单位设立学区,配备正副校长和教导主任,受教育组管理。村一级小学配1名副校长或1名教导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受学区管理。凡有2名或2名以上教师的校点(教学点)则指定1人为该校负责人。中等规模以下的乡镇一般不设立学区,由教育组直接管理。2002年起全县撤销教育组,改由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行使教育组职权,村小学及教学点的管理模式仍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