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管理

第四节 金融债权 管理

1986—1990年,由于一些工商企业盲目上项目,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到1991年,县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全面滑坡,公司倒闭,有的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并已关停并转,企业无力按时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也越来越沉重。至1999年,东兰共有21个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金2150.48万元,拖欠利息652.7万元。为此,人民银行县支行牵头成立东兰县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各金融机构对企业逃废债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专题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企业逃废债的情况。企业改制后,所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650万元以及大部分的债权债务都重新签订了合同,使债权债务得到落实,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2001年,人民银行县支行召开了2次全县金融债权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县检察院、法院、经贸局及有关企业负责人汇报上级行处置金融不良贷款的精神和要求,各金融机构汇报了各部门保全金融资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有11个不良贷款企业实现了资产剥离,剥离贷款余额1455.93万元,欠息总额为571.38万元,并通过追收,收回逃废债企业贷款65万元,清收所欠利息4.2万元,辖内仍有逃废债企业9家拖欠贷款余额629.55万元,应收未收利息333.09万元,对于拒不归还贷款和利息的企业,继续执行内部通报,公开曝光。到2005年全县尚有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6家,逃废银行债务本金528万元,逃废银行利息3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