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老龄事业
人口老龄化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人口27.09万,60岁以上老年人2.47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9.1%,65岁以上老年人1.6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5.9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人口28.01万,60岁以上老年人3.13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1.17%,65岁以上老年人1.72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6.14%,全县进入老龄化社会。
老年人权益保障
1986年,县城农村老人普遍依靠子女赡养,离退休干部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三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无劳动能力)依靠民政救济,实行定期定量保障金制度。
1990年,东兰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出台本县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办法,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离婚、丧偶后再婚受法律保护。同年,开始兴建乡镇敬老院,为孤寡老人提供生活场所。1990年以后,县政府先后多次增加离退休费标准。1991年,开始实行企业临时工养老制度及其固定工个人缴费制度。1996年,全县开始推行机关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起,提高离退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比例,从1997年90%提高到100%(除高档检查、治疗外)。至2005年,全县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养老金均能正常足额发放。全县有社会福利院1所,乡镇敬老院8所。(https://www.daowen.com)
老龄服务
1986年,东兰县不断提升为老年人服务质量,因人、因地制宜地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加强老年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开展敬老、养老、爱老活动,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先工作,增强其依法行使权利、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7年,老龄工作归口管理,建立了老年人花名册,分类汇总、报存、归档,每年春节和九九重阳敬老节期间,对县内10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慰问。2000年,开展门球、棋牌、文艺晚会和老年人书画展等活动,支出经费5300元。
2002年,县城区成立社区后,开设老年人休闲娱乐场所,集文艺娱乐、健身体育于一体,让老年人老有所乐。2005年,开展老年节活动,活动经费1.3万元,慰问百岁老人经费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