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管理

第八节 民间组织 管理

社团登记管理

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原属公安部门业务范围)。1991年起,县民政局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室,配备登记管理专职干部1名,开始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职能。同年,经清理整顿,县内原有社会团体19个,其中部分社团因没有开展活动而自动消亡。是年,核准登记9个,给予登记发证8个,占应登记发证数的88%。在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各社会团体正常开展活动。1993年,给予社团登记10个,并依法进行年度审核。1997年,依法对县内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职工技术协会、水利电力协会、粮食经济协会、农业协会、林业协会等8个社团进行年度审核,同时给予县老年人门球协会、县集邮协会2个社会团体登记注册。

1998年9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协会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县政府相应做出《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管理的通知》。县民政局依法对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12个社团进行清理整顿,给予6个社团重新登记注册,同时依法取缔县人体科学技术培训学校和“法轮功”东兰练功站等2个非法社团。

2001年至2005年,县民政局继续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经核准并依法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有5个,应参加年检的5个,年检率达100%,合格率100%。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1997年,民办非企业实行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01年4月,成立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民间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是年,全县有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登记复查工作。2002年,民间组织管理日趋规范,全县共年检民办非企业6个。2004年,全县有民办非企业单位7个。2005年,改进服务,重点发展行业协会和公益性组织,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是年,全县取缔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登记注册6个,其中教育类5个、劳动类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