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育督导
2026年01月15日
第四节
教育督导
1993年5月,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第十五号令《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教育督导室,由县教委主任兼任督导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教委。1995年,县政府聘请督学22人,同时增补1名副县长为县政府督学。1996年起,教育督导制度一直延续不变。2002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对部分省(自治区)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按照“以县为主”的总体要求,县政府组织教育督导团对全县各乡镇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验收工作万无一失。2005年9月,依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由县教育局牵头,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检查评估细则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测评,总分为150分。测评结果:县城学校为135分;武篆、三石、隘洞、长乐等建制镇为127.5分;其他乡级学校为120分。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顺利通过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