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三大纠纷”调处
1985年3月成立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简称“调处办”),定为副科级单位,挂靠县司法局,编制6人,司机1人,为地方事业编制。1986年县调处办机构人员保持不变。1993年改为行政编制,定为正科级单位。2002年2月撤销,其职能划归县法制办公室。2003年7月重新恢复,编制5人,其中行政编制2人,事业编制3人,挂靠司法局。领导职数:主任1人,副主任1人。2005年编制数不变,实有人数4人(缺编1人)。1986—2005年历任主任:黄甫英(1986.1—1989.10)、黄永贤(1989.10—1990.8)、黄继谋(1990.8—1994.2)、韦庆灵(1994.2—1997.3)、钟茂坤(1997.3—2002.6)、张羽政(2002.6—2005.12)。
1991—1995年,重点抓好国有林场与周边村屯权属争议调解工作,巩固国营集体经济。其间共受理“三大纠纷”案件3231件,调结3069件,调处成功率95%。其中土地纠纷1222件,调结1160件;山林纠纷1680件,调结1581件;水利纠纷329件,调结322件。
1996年落实自治区关于“三大纠纷”分流的决定,由县各对口部门自行调处,县调处办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全年共受理“三大纠纷”案件782件,调结779件,调处成功率99.62%。其中土地纠纷234件,调结234件;山林纠纷496件,调结493件;水利纠纷52件,调结52件。是年,县调处办获自治区人民政府调处部门授予“调处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https://www.daowen.com)
1997—2001年,全县开展清理“三大纠纷”专项活动,重点处理县政府直接交办的单个职能部门不能调处的重特大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县设立以调处办为主体的社会矛盾调解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化解社会矛盾,县领导亲自接待群众来访137人次,调处疑难案件19起。其间,全县共受理“三大纠纷”案件2814件,调结2726件,调处成功率96.87%。其中土地纠纷1148件,调结1122件;山林纠纷1545件,调结1483件;水利纠纷121件,调结121件。
2003—2005年,县委、县政府成立联合调处组,由调处办牵头,深入历年积案多、突发性案件频繁的隘洞、武篆、兰木、长乐、大同等乡镇进行排查,妥善处理农村“三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三年共受理“三大纠纷”案件852件,调结802件,调处成功率94.13%。其中土地纠纷474件,调结454件;山林纠纷340件,调结315件;水利纠纷38件,调结37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77件(次),避免和平息群众性械斗80起,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09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