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费管理

第四节 收费 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988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定清理规范,发放53个项目共294个单位的收费许可证。1990年,对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2项。1991年,通过清理乱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9项,降低收费标准73项。1993年,清理取消23个收费项目。1998年,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清理设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种收费,取消属于部门自立的收费项目,重新规范26个单位共274项收费项目。是年,全县开展电价整顿,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取消龙滩建设基金、电价保险、价格调节基金3项收费项目。2000年,县物价局下发兰价字〔2000〕01号文件,取消部分学校的“资料费”“实验费”“药品费”“卫生防疫费”“电影费”“治安费”等6项收费项目。2001年,清理取消收费项目110项,纠正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对涉及的131个收费单位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中根据广西物价局、教育厅桂价费字〔2001〕41号《关于加强我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下发兰价字〔2001〕02号文件停止收取练习本费、水电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等5项收费。2002年,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12项,降低收费标准9项。2003年,推进水价改革,取消县水厂收取的水表底度水费和供水主管网分摊费;抓好电价改革,降低销售电价中价区加价标准,将各类用电中价区加价水平由0.07元/千瓦时降为0.02元/千瓦时;开展涉及建筑行业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取消对外试验、检测收费项2项;清理整顿涉木材生产经营收费,取消林业建设保护费、林木种子调拨调剂手续费、植物检疫证工本费3项。2004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继续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年内清理取消涉及农业、工商、教育、劳动、建设、公路、林业、交通运输管理、文化体育、水利、农机、税务、电力等部门的不合法收费项目48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2005年,取消机动车彩色照片费、驾驶证年检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贷款卡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等34个收费项目。降低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农用运输车号牌、涉及企业注册登记费10个收费标准。落实“一费制”收费政策,在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全县中小学义务教育执行“一费制”收费管理规定后,仅农村学校收费方面就取消了8个收费项目。

1990—2005年,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主要制度:收费立项申报、审批制度;收费标准调整申报、审批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员证制度;收费票据及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年检制度;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收费举报检查制度。

经营性收费管理

1986—2005年,价格收费管理没有细化到具体规范的经营性收费价格。主要通过以下2项措施抓好经营性收费价格价格管理:一做好年审工作。通过年审,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调整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从源头堵住乱收费歪风,规范收费行为。二实行明码标价,增加收费透明度,规范经营业主价格行为。

自来水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必要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电力价格 2005年5月10日,根据《关于广西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械、冶金、化工、医药、建材、纺织六大行业,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下的工业用户及电热锅炉用电的电度电价实行峰谷电价,非普工业电压1~10千伏电价标准为:峰时0.504/千瓦时/0.660/千瓦时,谷时0.221/千瓦时/0.409/千瓦时(其中斜线两侧分别为丰水期和枯水期电价),峰时:8∶00—11∶00和18∶00—23∶00,谷时:23∶00—7∶00,及时规范电价秩序。

因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生产发生困难,要及时调整电力价格。全县1996年、2004年、2005年三次按物价管理权限适当调整隘洞电厂的上网电价。

表21-1-3 1986—2005年县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表 单位: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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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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