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事故查处
1986年起,县境的安全生产由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与各乡镇、县直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生产企业签订责任状,年度进行考核验收,对不达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县劳动局内设的劳动安全保护监察股负责,因人手较少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各种事故时有发生。1996年8月21日,县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之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万多元。之后,县政府封闭该厂,厂主要领导受到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该厂处以2000元罚款。1999年12月10日,县城汇丰宾馆(个体)发生液化气瓶爆炸,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的安全事故。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按有关政策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据不完全统计(因1986—1995年期间有关劳动监察工作未能查到,无法载入县志)1996—2001年,全县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51起,死亡14人,受伤32人,直接经济损失248万元。
2002年开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以后,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对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每月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1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向河池市生产安全委员会汇报全县安全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2002年2月,调查组对兰木乡“2·1”重大交通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记过1人,行政警告1人。2003年7月,调查组对三弄乡“7·26”重大交通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记过1人,行政警告1人。2002—2005年,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633起,事故造成82人死亡,受伤459人,直接经济损失203.5万元。
表22-3-2 2002—2005年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