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兰县委员会关于健全集体领导制度的决定
(摘自兰发〔1991〕46号)
集体领导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制度方面的全体运用,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为了进一步健全县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正确领导的实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属下列各项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委会或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不得个专断: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议的贯彻执行;
2.全县性重大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和主要经济项目的确定;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决算的审定和重大调整,五万元以上预算外支出的审批;
4.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的重要事项;
5.中级以上科技人员的培养、使用,干部的录用以及副区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
6.重要工作机构(含二层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确定;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8.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向县党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
9.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向上级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重要请求或报告;
10.上级领导机关规定或县委正副书记研究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讨论决定人事任免、调动、奖惩的常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委常委出席方作出决议,讨论其他重要事项的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委成员参加,所作决议才能生效;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须由全委会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如遇紧急情况与会人员不超过半数而又必须以县委名义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缺席的常委成员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或者向下一次常委会报告。
2.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出席、列席会议人员都要充分而态度鲜明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会议的主持人要关于启发大家民主讨论问题,并集中大家的意见作出明确的结论,不得在未经充分讨论的情况下匆忙作出结论,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其他与会人员。
3.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采取举手方式、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如讨论中发生争论而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进行表决并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进行表决。
三、县委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执行党的群众路线。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措施,既要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又不能以本县情况特殊而“变通”执行为由改变政策原则。如果认为上级的决定不符合本县实际情况需要变通执行,须经请求批准;未经上级批准,不得作出变通执行的决策。
2.县委对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除紧急情况以外,要事先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或者召开常委扩大会、全委扩大会进行讨论研究;下级组织提交县委讨论决定的事项,应附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
3.县委对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必要时可召开有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委员会及县纪委领导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最后由党委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不能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取代县委的领导,不要事无巨细一律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和政协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县委应及时提出建议或推荐意见并做出解释,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上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集体领导,必须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
1.书记在县委常委会集体领导下,按照常委会、全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县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召集常委会和全委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讨论党委工作的重大问题;(2)检查县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按时向常委会、全委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3)抓好党委“一班人”的自身建设;(4)协调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等各领导班子的关系,支持他们在党委集体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须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党委成员主持县委的日常工作。
3.县委常委成员,都要按照集体讨论决定的分工范围,明确各自所负的具体责任,除了做好对全面有影响的中心工作以外,要切实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常委成员在分管范围内能独立解决或者能在部门之间协调解决的问题,应主动予以解决,一般不应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凡需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成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策草案。
4.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都要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积极完成党委分配的工作,经常向书记或党委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党委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共同做好党委会的工作,县委委员对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行使表决权。
5.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集体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决议,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集体决定、决议相反的意见。
6.党委成员执行集体决定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党委集体承担责;任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