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购销价格
2026年01月15日
第四节 购销价格
1986—1993年3月30日,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供应按统销价供应,农业销售[农村统销、乡(镇)聘用干部口粮、农民代表工补助粮、农业人口中学生补助粮等]按统购价或比例供应。1987年7月,国家对统销价、统购价、比例价进行调整。1990年4月,国家再一次调高价格。1992年4月,城镇非农业销售即统销价格再调高,农业销售中的农村统销按比例价供应,其他农业销售按比例加8%~11%的管理费作价供应。1993年4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放开粮价,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定量供应全面停止。这一群体的粮食消费全部面向市场,粮食销售市场化的格局初步形成。但军供、农村统销、库区口粮等仍然实行定向定量供应。粮价放开后,对粘稻谷、玉米两大宗品种的定购实行国家指导价,由政府确定。销售价格实行顺价销售,即购价加合理费用作价。1997年起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2002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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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3-4 1994—2001年定购粮保护价粮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表 单位:元/百千克

注:①2002年1月后实行购销市场化,取消定购和保护价收购;②2000年以后早籼稻、玉米退出保护价;③保护价收购是从1997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