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救助
1986年,全县农村贫困人口约10万。1990年,全县有特困户1.31万户4.75万人,其中定期定量救济984户1572人,临时救济7484户2.84万人。2005年,全县有特困户1.30万户4.65万人,其中定期定量救济598户1874人,临时救济7464户2.64万人。县政府通过定期定量救济、冬令救济、临时救济、签订供养合同等途径开展社会救济工作,确保五保户、困难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年有所改善。
农村冬令救济
1986年,冬令救济物资主要有单衣、单裤、棉衣、卫生衣(棉绒御寒织品)、棉被、蚊帐、床单、鞋袜等。冬令救济发放对象为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退军人、在乡革命老人、边远少数民族以及在校贫困学生。遇到灾年,冬令救济一般与救灾穿盖救济捆在一起。是年,结合救灾,将上海市和广州部队募集衣物7万件如数分发到全县35个贫困村缺乏穿盖的贫困户手中,有5.57万人获得这批御寒捐赠救济物资。
1990年11月,从救灾款开支,向112户因灾缺乏穿盖农户发放穿盖救济物资1批,价值2246元。同时,向县内18个乡镇发放冬令救济物资:棉衣990件、西单衣1000套、唐装30套,以解决年底五保户、贫困户、优抚户过冬服装问题。1991年,接受天津市捐赠救灾衣物6.32万件,于7月全部发放到灾民手中。同年,还安排穿盖救济费5.62万元,购置冬令物资,向优抚和救济对象发放冬令救济。1992年,结合救灾,向灾民和贫困户767人发放衣被等穿盖救济物资1批,价值2.3万元。
1994年,县境内太平乡纳巴片和板坡乡板坡、板布村洪涝灾害,县民政局内部率先捐款1500元,捐赠衣物160件,送到灾民手中。同时,组织救灾衣被25.1万套(床),发放到灾区灾民和县内贫困户手中。这批救济物资,部分从县级救济费中开支,仅8月就购置衣服5078件、棉被80床,发放救济对象1095户2539人;接受区民政厅分配救灾衣物771箱、区红十字会捐赠棉被80床、县直机关干部职工捐赠衣物593套。1995年,继续向灾民发放救济衣被4357套(床)。
1996年,争取到民政部调运冬衣2800件、棉被1900床,吉林省大连市捐赠棉衣300件,从救济费中开支,购买蚊帐1200床。于11月全部发放给灾区灾民和县内其他贫困户。
1997年,县境连遭龙卷风、冰雹、洪涝等特大自然灾害袭击,接收区内外调运发放救济衣被6.97万套(床),总价值75万元,解决灾民及“两户”“两属”穿盖困难1万人。
1998年,继续做灾后穿盖救济工作,开支穿盖救济费15.53万元,购买衣被、蚊帐等穿盖物资。同时,继续接收区内外捐赠衣服、鞋袜等救灾物资14车,折价约21万元。根据各乡镇受灾程度,于11月底前全部分配下发完毕。
1999年,拨出灾区灾民穿盖救济专款33万元,购置衣被5478套(床),救济灾民2789人。同时,接受区内外捐赠衣被9车21.6万套(床),全部分发到灾民手中。
2001年,县拨出灾民穿盖救济款28.3万元,生活救济款27.06万元,同时下拨5万元扶持灾民生产自救,7万元灾区修房费用于水毁民房的维修和重建。
2003年,发放救济粮20万元,穿盖救济4500套,全年发放救济款74.7万元,救济1.1万人。
2004年,安排口粮款80万元,粮食780吨,安排救济6945户2.5万人,安排灾毁民房重建补助资金30万元。
2005年,发放救济粮25万元,穿盖救济6500套,全年发放救济款90.1万元,救济1.2万人。

农村贫困户救济
1986年,维持原来的定救标准,给予贫困户定救1162人9.57万元;给予贫困户临时救济457人次1.37万元。同时投入扶持经费1万元,扶持贫困户20户。年底,将上海市和广州部队募集衣物7万件如数分发到全县真正的贫困户手中,解决5.57万人的遮体及御寒问题。
1990年5月,进行农村特困户情况调查,全县有特困户1.31万户4.75万人。其中,给予定期定量救济984户1572人,每人每月12元;给予临时困难救济7484户2.84万人,全年社会救济包干基数43万元,实际开支43.92万元。
1992年6月,进行民政对象清理工作,建立台账时实有农村困难户定救1250人,年定救17.26万元;死亡减员150人,减少定救19998元;超龄减员67人,减少定救9846元,清理台账后实有困难户定救783人,年定救108.78万元。
1997年12月,县政府通过并公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把特困家庭2259户8952人定为二类救济对象,实行计划内临时救助,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300元。但县级保障基金来源不畅,至2000年,贫困户定救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2元。
表8-1-9 1986—2005年县农村贫困户救济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五保户供养
农村无生产劳动能力,需“保吃、保住、保穿、保柴、保葬”“孤、寡、残、弱、幼”的五保户,在人民公社化时期,生活起居由亲友代为照顾,粮食由生产队供给,住房由生产队组织维修,柴草由亲友或附近青年、学生义务挑送,逢年过节由生产队从公积金中购买年货,其穿戴和床上用品主要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购置发放。五保户的丧葬由生产队出面处理,民政部门酌情解决部分寿材寿衣费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户改由村民小组统筹供养,或村民小组分给一份责任田地,由亲友及他人代耕代养,民政部门定期发给日常油盐等生活救济物品。五保户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由民政部门出钱请人维修或重建。因灾遇上粮荒,民政部门从救灾经费中优先安排五保户的生活。
1986年,全县有五保人口1754人,办理定期定量补助1061人,每人每月3~5元,月支定补救济费4655元,全年开支定补救济费5.6万元。1989年,全县有五保户2007户2216人,其中已办理定期定量救济1558户1642人。同年,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9〕61号《关于五保户供养工作的规定》,签订五保供养合同1806户,完成率90%。大同、五联、弄占、三弄、长乐、武篆、泗孟、太平8个乡镇100%签订五保户供养合同。
1990年12月,开展五保户供养情况调查,按乡镇汇总填表,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县有五保户2309户2631人,其中孤老1703户1998人,孤残539户539人,孤儿67户94人。供养形式为:办敬老院2个16户16人,村民小组统筹4户5人,亲友代耕包养951户989人,分给责任田地由他人代耕921户958人,分给责任田地自耕自养417户713人。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1305户1589人,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1004户1042人。已办理定期定量救济1546户1916人,每人每年开支144元,全年共开支救济费27.59万元。
1991年,对全县五保户实行“乡镇统筹供养”办法,全年统筹到五保供养金4.3万元。
1992年,继续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五保户供养金办法,全年统筹到五保户供养金6.5万元。其中三弄、大同、隘洞、切学等乡全额完成五保户供养金统筹任务。当年,五保供养定救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2元。同年6月,对全县各类民政对象减员和救济专项拨款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农村五保户定救建立台账时实有1653人,年定救23.38万元,死亡43人,年少定救6192元,时台账实有五保户1860人,年定救26.32万元。
1994年1月底,县民政局召开各乡镇民政助理员会议,安排春节慰问五保户事宜。在号召社会关心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的同时,安排春节五保慰问费2.9万元,由各乡镇民政助理和乡村干部走访慰问五保户2895户,确保每户领到春节慰问金10元。
1997年12月1日,县民政局制定《东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东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暂行办法》和《东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于12月10日实施。3个文件均明确五保户为一类救济对象,实行定期保障救济。是年,有五保户和应保未保户共2097户2781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类救济范围,其生活保障线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50元。因财政困难,五保供养金统筹任务完成不理想,其暂定标准无法兑现,仍只维持每人每月12元。
1999年7月,针对各乡镇五保供养金统筹不畅的现状,县政府做出《关于做好1999年农村五保供养金统筹工作的通知》,重新落实各乡镇统筹标准,明确统筹事项。
2003年以前,东兰县实行五保金统筹供养办法,各乡镇统筹到的五保供养金,先上缴县民政局,然后转拨至各乡镇民政办,按季度发放给五保户,当时主要实行分散供养方式。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乡统筹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也发生了变化,除保留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列支外,还可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农业税附加等资金中列支,并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来源正常,其定救标准不变。
2004年全县共有五保对象2028户2317人,其中应保未保207户248人,已保的2069人中一人户1568人,定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年定救经费22.58万元;两人户(含两人以上户)248户501人,定救标准为每户每月20元,年定救经费5.95万元,年共发放五保户定救经费28.53万元。
由于五保定救标准定于20世纪80年代,月补助12元,现物价不断上涨,救济费难以维持五保对象生活必需的衣、食等费用。2005年决定调整提高救济费:每人每月定救金30元;口粮救济每人每年大米180千克,由代耕责任田承担供养责任人提供口粮90千克,政府安排90千克,按大米每千克2.6元计算;食油救济费每人每年油6千克,按每千克3.5元计算。当年增加救济资金128.56万元。(https://www.daowen.com)
表8-1-10 1986—2005年县农村五保户供养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麻风病人救济
1959—1960年,自治区民政部门先后拨专款3.4万元,在县境西北部长江公社三堂大队板加屯弄旺坡建立皮防站1所,至1985年,共收治麻风病人134人次。该所医务人员归卫生部门管理,其设备费用和病人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开支。1992年6月,进行民政救济对象清理,原台账登记麻风病人10人,清理后为7人,每人每月定救23元,全年定救1932元。1993年,皮防站迁入县城郊外,初级麻风病人分散在家治疗,重病人仍在旧址隔离治疗,所需治疗费用仍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开支。
表8-1-11 1986—2005年县麻风病人生活救济费开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元

城镇孤老残幼救济
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孤老残幼,由城镇所在单位或街道负责其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办理定期生活救济。1986年,随物价指数变化及取消城镇粮油供应制度,相应调整城镇孤老残幼定期定量生活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救济1 5 22元(1人户22元)。1999年9月20日,县政府公布实施《东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城镇“三无”人员纳入一类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根据县内经济发展状况、市场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立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93元。10月,经所在单位或街道上墙公布,民政部门审批,城镇孤老残幼一类保障对象24人全额享受新的保障救济标准,全年发放一类生活保障金共26784元。2000年12月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把城镇孤老残幼列为“三无”人员,纳入一类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保障救济金,即每人每月105元。当年城镇孤老残幼一类保障对象19人,共发放一类生活保障金12.6万元。之后均按此标准发放,2001年发放孤老残幼生活救济2.37万元,2002年发放3.22万元,2003年发放2.42万元,2004年发放15人1.89万元,2005年发放21人2.65万元。
表8-1-12 1986—2005年县城镇孤老残幼生活救济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注:1986—1988年定救费中含城镇社会困难户定救费;1999年和2000年定救费中含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贫困救济
1986年,办理城镇社会贫困户定救109人,参照城镇孤老残幼“三无”人员定救标准,每人每月15~20元。当年,安排城镇社会救济费3.07万元。
1987年,民政部门继续做城镇社会困难户调查和定救费发放工作,共办理定救396人,上级拨给本县城镇社会救济费4.35万元,比1986年增拨1.46万元。1988年后,城镇社会救济费减为1.58万元。1989年后,城镇社会救济费只小额安排孤老残幼“三无”人员定救部分,城镇社会贫困户定救因经费问题暂中断。城镇社会贫困户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从社会救济事业费临时救济项内给予解决。
1999年5月,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民政局会同东兰镇人民政府、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县总工会、县经贸局等部门,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统计工作。对“三无”居民,领取失业保险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在职、下岗、退休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以上3类对象共79户303人,经所在单位或街道上墙公布,报县民政局批准,给予办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291人,其中城镇社会贫困户267人。按《东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综合平衡要素,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93元。凡平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93元的贫困户,均由民政部门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中补足其差额部分,全年共发放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6.15万元,其中二类至四类贫困户267人3.47万元。
2000年12月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凡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5元的贫困对象均由民政部门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中补足其差额部分,全年共发放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40.51万元,其中二类至四类贫困户312人4.22万元。
2002年10月7日,东兰县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的通知》,成立东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当年全县城市低保对象1831户3835人纳入低保范畴,全年共发放低保金89.6万元。
2003年,城市居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全县城市低保对象1787户3820人,全部纳入低保范畴,全年共发放低保金128.6万元。
2004年10月,县政府下发《东兰县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当年全县城市低保对象1787户3820人,全年共发放低保资金314.9万元,医疗救济68.2万元。
2005年4月21日,县政府印发《东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全年共发放低保资金301.2万元。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1985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增到115人,全年发放救济费3.02万元,外加医疗补助费0.1万元,平均每人每月27.68元。不符合40%救济给予定救136人,全年发放0.7万元,平均每人每年50元。两种救济合计3.82万元。
1992年6月,按上级统一部署,对民政对象减员进行清理。建立台账时有享受原工资标准40%精减退职老职工118人,清理后实有118人,年发放原工资标准40%救济费4.52万元,平均每人每月31.9元,含每人每月民族地区补贴10元、生活补贴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2元、医药费2元。建立台账时有不符合享受原工资40%,给予退职定救155人,清理后实有151人,年发放退职定救费1.27元,平均每人每年定救84元。
1995年,根据粮油价格全面放开和副食品价格上涨实际情况,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做出《关于调整我区优抚、救济对象定抚、定补、定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救济标准,即在享受原工资40%救济和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同时规定:“调整提高社会救济对象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鉴于县财政状况,只能维持1992年民政对象清理后的发放标准,一直维持到2000年,即享受40%救济人员平均每人每月约30元(含各种补贴)。
2005年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中享受40%救济人员救济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救济标准,即在享受原工资40%救济和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全县符合享受救济条件的对象有199人,其中有119人已按政策享受原工资40%救济补助,从200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原来每人每月只补助7元的80人,先在原来每月补助7元的基础上提高到原工资的40%(即月增补25元)后再给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全年增加救济费9.56万元。
表8-1-13 1986—2005年县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革命老人救济
1987年,红军失散人员认定前,革命老人(又称流落红军)实行定期救济,有1162人享受定期救济,平均每人每月定救5元。1987年后,凡已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并享受定期定量优抚待遇者,其原享受的定期救济则停止发放。未评上红军失散人员的革命老人,继续享受定期救济。1992年,进行民政对象清理,清理后确定有革命老人329人享受定期救济,全年发放定救费5.15万元,平均每人每月13元。1994年,有革命老人145人,每人每月定救14元,全年开支定救费2.44万元。2000年,仍有革命老人50人享受定期社会救济,全年发放定救费8400元,平均每人每月14元。2002年发放定救费1.43万元,2003年发放定救费5554元。
烈士子女救济
1985年,全县有已成年烈士子女431人,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元。同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桂民优字〔1985〕5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已成年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年老的子女),不应给予定期抚恤。”县民政局即于同年7月行文请示自治区民政厅,要求增拨优抚经费,继续给予已成年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费,但未获批复。1987年,根据县内烈士子女年龄偏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实际情况,经县政府批准,把红军失散人员原来享受的定期救济经费转向烈士子女发放。1988年,有烈士子女431人享受定期救济,平均每人每月12元。以后,一直按这一标准对烈士子女进行定期救济。2000年,享受定期救济烈士子女291人,全年发放定救费4.23万元。2002年发放定救费936元,2003年发放定救费1152元。
百岁老人保健救济
1986年,有百岁老人10人,其中切学、三弄乡各2人,坡拉、太平、五联、武篆、弄占、长江乡各1人。每人每月发放保健费12元,全年支付保健费1440元。1994年,有百岁老人10人,每人每月保健救济12元,年支1440元。2000年,有百岁老人9人,年发放保健救济费1296元,平均每人每月12元。2002年发放保健救济费546元,2003年发放保健救济费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