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依法监督

第六节 依法监督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

1986年6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当前扶贫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要求县政府要端正指导思想,认真总结近年来扶贫工作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特别要注意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到扶贫先扶志;注意从扶持发展生产入手,促进脱贫致富;注意从本地实际出发,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项目;注意管理扶贫发展资金,确保真正用于发展生产,发挥经济效益。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县扶贫工作的领导。

1989年10月9日,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工商部门对十几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的情况汇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撤销7家,保留或降格保留5家,23名兼职经商的党政干部已辞去公司或机关的职务;对一些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司,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清理保留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处理好干部与公司脱钩的问题。

1991年1月18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1991年春农业生产准备情况的汇报》,要求全县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的领导,各部门要围绕农业生产做好服务工作,要认真发动群众大力推广良种,坚决完成地膜玉米的种植任务。为了支持县政府提出打好“白色战役”的号召,1月30日,常委会做出了《农村县、乡人大代表带头完成地膜玉米种植任务的决议》,号召农村县、乡人大代表在推广种植地膜玉米的战役中起表率作用,每人必须带头完成5分至1亩面积的地膜玉米种植任务。在977名农村县、乡人大代表中,有973名带头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地膜玉米的种植任务。

1997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根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热点问题,先后召开3次主任会议听取24个收费部门的专题汇报,审查各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研究制定制止“三乱”的措施,并在10月27日举行的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决定》。会后,常委会又督促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集中统一收费的制度和措施,及时杀住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歪风。

1999—2000年,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村级公路建设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关于退耕还林专项工作情况报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意见,督促县政府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落实科技兴农兴县措施,推广良种良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结合退耕还林还草,着力抓好经济果木林开发,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农业经济;更新观念,改进作风,深入乡村农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特别是产品销售服务,使农民增加收入,得到实惠。

2005年3月,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审查县政府关于《东兰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并听取县长关于规划草案的说明报告,做出《关于批准〈东兰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的决议》。7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鉴于县城区建设的发展,管理要求不断提高,认为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东兰县县城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市政管理的需要,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这个规定,并对县政府关于《东兰县城市容和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草案)》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

执法监督检查

1986—1987年,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12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要求政法机关要在决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来抓,要加紧查处大案、要案,狠狠打击那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保障东兰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间,共受理经济案件20件22人,立案侦查14件15人,构成犯罪决定逮捕犯罪分子12件13人。处1人裁定无罪释放,其余12人均作有罪判决,追回赃款5.36万元。

1988—1990年,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8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纠正了有关部门存在的执法不严问题,促进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工作。其间,全县各执法单位共查出违法违章问题141件,纠正141件。各执法单位根据存在问题及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县法院在审批工作原有8个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开庭和公告制度、司法工作督察工作职责和制度、法律文书审核制度3个规章制度。检察院结合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制定了4条整改措施。公安局建立了执法监督检查小组,建立和完善执法配套制度。

1991—1993年,东兰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12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1991年结合全县社会治安和普法工作实际,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要求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专业法为重点,普遍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1992年在全县13个医疗单位中查出过期霉变药品93个品种,价值1700多元,全部予以销毁。1993年,通过对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检查,督促县政府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共取消涉农收费项目34项,降低收费标准13项。

1994—1998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统计法、农业法等27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在1994年8月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常委会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和注水猪肉泛滥等问题,督促县有关部门强化打假力度,先后对150多家企业和400多家个体摊店进行商品质量检查,查获并销毁了总标值为1.7万多元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一批,并在城郊设立生猪屠宰场,实行定点集中屠宰、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制度,城区内基本刹住了注水猪肉泛滥的势头。1997年7月—9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针对存在问题,常委会责成县直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1993年以来用扶贫资金投资的全县74个未验收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追回了1997年部分单位担保扶持贫困户的扶贫资金后又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的21万元,并责成有关部门督促县直21个单位及时将截留的18万元资金下拨到包扶农户的手中。

1999—2002年,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了行政诉讼法、森林法等12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1999年在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自治区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时,常委会发现个别单位和部门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了加强执法力度的意见,促使县政府颁布了东兰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推动了全县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落实。

2003—2005年,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全生产法等13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005年,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法检查情况时,发现某些条款,特别是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规定,有的还没有执行,有的执行不到位。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县政府认真做出了整改,出台《东兰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升高问题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关于终止妊娠申报审批、B超孕检等有关管理制度文件。从2005年起,县政府兑现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每年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至子女年满18周岁,全县共为120个独生子女发放了保健费。全年共救助家庭经济特困女孩527人,扶持资金7.23万元;扶持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155户7029人,拨付发展资金31.1万元。年内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0∶108.13,性别比例升高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个案监督

1985—1987年11月,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和揭发,支持并督促县政法机关依法查处侵占集体八角林和群众责任田地、乱砍滥伐集体和个人林木的违法犯罪案件3起。1986年3月,东院镇达文村发生了一起山林土地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以破坏集体生产罪逮捕违法的2人。根据群众反映,县人大常委会派人深入调查了解,认为案件有重新审理的必要,建议政法机关复查。经过重新核实,政法机关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避免了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87年11月—1990年9月,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非法侵占集体房产、个人宅基地的民事案件2起,制止违法张贴大字报行为1起。

1990年10月—1993年10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受理有关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和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15件,调查处理12件,占80%。其中移交有关单位自行纠正4件,派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6件,查明情况后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2件。1991年3月,县法院对东兰镇同拉村韦某某参与打架斗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认定韦在打斗过程中捅了刀子,一审以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年。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由于原定的主要事实不清,二审发回重审,经特殊技术鉴定和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县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重新开庭,当庭宣告韦某某无罪释放。1993年4月,常委会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建议和督促县政府依法查处了1家非法兴办的砒霜生产企业。

1993年11月—1998年12月,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抓紧处理久拖不决的行政受理案件12件,建议同级审判机关撤销违反法律程序的刑事判决1件,重新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6件,移送县检察机关依法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判决5件,通过地区人大工委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再审民事判决4件,其中大多数都得到纠正或部分纠正。1995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发现县法院〔1994〕东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立即向县法院提出自行撤销该判决、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理的建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县法院院长当场表示完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建议。1996年6月,李某诉县人造板厂和韦某某返还购车款一案,县法院判决被告县人造板厂返还原告预交的购车款1.89万元,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常委会经过阅卷和调查,发现法院判决错误,立即通过地区人大工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使这起错案得以及时纠正。

1999年1月—2002年10月,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公民的申诉、控告,经过调查,先后向县公安、县法院发出个案监督建议书12件,其中建议行政执法部门重新审理10件,建议审判机关再审2件,使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原来办错的案件得到纠正。隘洞镇拉社村江板队和卡伦队的林地纠纷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曾向县政府发出个案监督建议书,建议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但县政府未经复查就向人大常委会做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的书面答复。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认为政府的答复不符合实际,又向政府发出新的个案监督建议书。新一届政府主动收回对人大常委会的答复,重新组织调查组到实地进行调查,纠正了错误的原决定。2000年,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还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分别向有关管理部门发出法律监督书5件,督促相关部门对药品市场进行整顿,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02年10月—2005年12月,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公民的申诉、控告,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复查并报告结果6件;就案件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听取意见11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4件。例如三弄乡深洞村三结队兰某某申请执行案,2001年9月交了执行费,因执行的标的是拆房还地,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执行庭长、法院院长都换了两届,一直未能执行。2005年4月,兰某某向县人大申诉后,常委会委托内务司法委员会调查了解,掌握实情后,一方面督促县法院坚决依法执行,一方面派人去做被执行对象的思想工作,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又使曾对簿公堂的瑶、壮两个民族,兰、覃两个宗族的结怨问题得到化解。(https://www.daowen.com)

工作监督

1993年初,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了干部述职制度,开展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评议工作。2月1日至2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县经委等15名政府部门主要领导1992年度的述职报告,并进行综合性评议。

1994年3月12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须于每年1月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的述职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有选择地组织评议。

1995年3月23日—24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县政府办公室等15名县政府部门主要领导1994年度的述职报告并进行综合性评议,其余33名政府组成人员亦向常委会递交了书面述职报告。

1996年,县人大常委会逐步完善述职评议的制度和程序,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任后监督,使述职评议工作更加规范化。

1996年8月—1998年7月,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县水电局等5名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述职评议。经民主测评,评出优秀2名,称职2名,不称职1名。常委会党组将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报告县委,并向县委提出对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的1名局长予以免职的建议。

2001年3月和11月,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县扶贫办等9名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了述职评议,并在评议后3个月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

2003年12月、2004年12月和2005年10月,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县计划生育局等10名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了述职评议,并在评议后三个月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

代表视察

1986年1月,东兰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县内的自治区六届人大代表和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金谷、长江2个乡及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山区办、搬迁办等5个单位进行视察。经过走、看、听、评,视察组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了汇报,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充实和完善林业法规以及土地管理法规,以利于制止当前农村出现的乱砍滥伐、占用耕地建私房的歪风。同时请求自治区对搬迁地区采取特殊政策,安排好库区群众搬迁后的生产生活。

1989年11月,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对太平、武篆、中山、兰木、泗孟5个乡镇的农业生产及县种子公司、物资局、外贸局的服务工作进行视察,发现农民购买良种难,以工代赈工程无钱购买钢材、水泥等问题,常委会立即将情况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促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较好地解决了存在问题。

1990年11月20日—21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驻东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分成两个视察小组分别对全县农村和县城机关的几个单位进行视察。农村组由县人大、水电局、农行的人员组成,先后听取了泗孟、兰木、中山、武篆、太平等乡镇的工作汇报,实地考察了部分冬翻冬种搞得好的村屯。机关组由县人大和工商局的人员组成,先后视察了县种子公司、物资局(公司)、外贸局(公司)、燃料公司等4个单位。通过综合评议,视察组向县政府提出要及时解决4个方面问题的建议。

1991年10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针对县城街道脏、乱、差的状况,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县城市容管理及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视察,向县政府提出要采取措施改变脏、乱、差状况的建议。县政府采纳后及时制定《关于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提请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后贯彻执行。

1994年7月,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的县人大代表对广西压力锅厂等6家国有企业进行视察后,将工业生产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向县委常委会做了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县委、县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做出相应决策,落实了工业生产承包方案和奖励办法,解决了骨干企业用电难的问题,制定了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

1995年10月,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县城区居民普遍关注的城区改造工程进行视察时,发现项目计划不够完善,常委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工程指挥部提出了在九曲河上增建2座便桥、改造凉风洞前弧形河堤、在城区内增建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15条建议,县委、县政府采纳后使县城改造工程更加适合人民群众的需要。

1997年12月16日—18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东兰小组就地开展视察活动,为出席自治区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作准备。视察小组先后深入坡豪乡、大同乡了解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外迁黎塘园艺场情况以及库区群众的思想动态。根据乡村干部的情况汇报和部分群众代表的反映,视察小组就库区的饮水、行路、用电难的问题以及补偿兑现等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人大常委会提出5点建议。

1999年12月,按地区人大工委的要求,驻东兰县、凤山县的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小组于12月7日至9日联合在东兰县视察。联合视察组听取了县政府关于东兰县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12个方面情况汇报,先后深入隘洞镇视察板栗开发区、岩滩水电站东兰库区内涝排涝工程四合乡板文隧道和县人造板厂。每到一处都分别听取当地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情况介绍,了解库区移民和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综合情况后,联合视察组向县政府提出4点意见和建议。

2000年8月25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一行8人深入东兰镇那亨村种猪场进行视察。在听取县扶贫开发办主任、法人代表、场长情况汇报和前任场长对汇报的有关问题作解释后,视察小组就该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当面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当场做出解答。根据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视察小组认为该场从资金筹措、施工到竣工投产都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用扶贫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办本单位企业,整个建设项目不经计划部门审批,基建不搞招标,225万元的基建不签合同,工程结算不经法定的基建监督部门审核,竣工不搞工程质量验收就投入使用,不反映实际亏损,严重亏损将减少全县扶贫资金数额,影响扶贫工作,债务的法律责任将是县政府的沉重包袱,其问题是严重的。针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视察小组向县政府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2003年12月3日—5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驻在东兰县的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及部分县人大代表共20人联合视察东兰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和岩滩水电站东兰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情况。根据视察的内容,共分为2个组,每组10人,采取走、听、看、访等形式进行。视察组集体听取县政府的情况汇报后,分头深入下去,分别听取三弄乡、长江乡政府关于大会战项目实施情况和长乐镇、大同乡政府关于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情况汇报。分别察看了三弄、长江两乡的中心小学、文化站、司法所、计生所、农贸主市场、敬老院、沼气池、通乡油路和县城防洪、法院审判楼、检察院技侦楼、东兰中学教学楼、学生食堂、宿舍等会战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东兰镇、隘洞镇、长乐镇、大同乡库区移民的行路、饮水用电、子女就学、看病就医等生产生活情况,同时还走访了大同乡的和龙、平勇、信河等村的部分群众。综合情况后,视察组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5年12月12日—14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驻在县内的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以及部分县、乡镇人大代表共25人参加考察活动。主要考察县政府2005年10个方面的工作情况,重点考察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情况。在听取县政府关于县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执行情况汇报后,考察组先后视察了县法院、检察院、防汛大楼、缫丝厂、广西华海食品有限公司和隘洞镇板栗品种改良、三乌鸡养殖、大同乡库汊养鱼等项目。通过汇报反馈,考察组提出11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县政府综合性地提出8条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