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排污管理
1987年,开始征收排污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定,东兰县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是对排污者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噪声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其他噪声(指歌舞厅、娱乐场所、一般加工业等)噪声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对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详见下表)。(https://www.daowen.com)
表17-2-2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1987年全县征收排污费2.72万元,1988年征收2.8万元,1989年征收3.05万元,1990年征收3.16万元,1991年征收2.95万元,1992年征收3.23万元,1993年征收3.27万元,1994年,全县征收排污费单位14个,全年征收排污费3.36万元,1995年征收4.38万元。1987年至1995年全县共征收排污费28.92万元。
1996年至2005年,累计征收排污费70.16万元,其中超标废水12.38万元,超标废气20.39万元,废渣20.92万元,超标噪音8.04万元,污水23.53万元,病原体污水0.82万元,提高征收标准29.1万元(详见表17-2-3)。
表17-2-3 1996—2005年全县排污收费情况表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所征收的排污费10%上缴国家环保总局,20%上缴自治区环保局,70%上缴县财政局,上缴县财政局的排污费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使用,国务院出台《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来我县所征收的排污费用主要于县水泥厂、县制药厂、县医疗单位等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设施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