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 退休 退职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1986年至今,本县干部职工的退休、离休制度,继续沿用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离休

离休条件 1986年起沿用1982年12月的规定,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老干部离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也可以办理离休。1986年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有96人,其中企业27人,机关事业单位69人;2005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共44人,其中,机关25人,事业19人。

离休待遇 1986年起沿用1982年4月的规定,老干部离休后,一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即按同级在职干部要求学习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二是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每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离休费时,均与同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增资额相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优先照顾。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在每年一月份发放。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离休干部(不含享受离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比其他类型人员要高一些(详见福利部分)。

1987年6月起,离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根据不同的级别,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交通补助费15元至25元。

1991年1月起,一、二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以及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以及因病瘫痪等,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70元(1995年9月增至90元,2004年1月1日起增至250元)。2005年底,全县享受此项待遇的共有15人。

1995年9月起,年满70周岁以上尚未享受护理费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高龄补贴费55元(2004年1月1日起增至80元)。

2001年1月起,离休人员(含享受离休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发给适当生活补贴150元。

2004年3月起,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50元。

全县享受离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2000年1月,经审核,在1949年10月1日至1949年12月11日睦南关解放期间,全县共有32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给予其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2004年6月,经河池市委组织部审核,有韩代隆、黄建平、黄卷能、周伯珊、韦名昌5位同志在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县)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地下党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经中组部审定的)的退休干部,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在退休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方面给予其享受不高于同职级离休人员的待遇。

退休

退休条件 1986年起,沿用1978年的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工人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工人的连续工龄满10年,并经医院证明(工人还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④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还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88年8月起,组织、人事部门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事先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上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1990年8月起,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无法核实的,以职工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002年1月,县乡机构改革,根据桂办发〔2001〕40号文件规定,县乡党政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2004年底工作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愿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经审批,全县共提前退休322人,其中县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191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1人。

到2005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1533人,其中,机关429人,事业1104人。

退休待遇 从1986年1月至1993年9月,符合上述第①②③项退休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满15年不满20年、满10年不满15年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70%、60%发放退休费。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上述第④项退休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退休人员易地安家的,一般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不住单位公房的退休干部,发给1500元的房屋修缮费。(https://www.daowen.com)

获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特殊贡献、属于战斗英雄的,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其退休费可以酌情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从区外或区内其他市、县到49个边远山区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1986年9月起,原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职工离退休时,教龄、护龄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1993年10月起,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满30年不满35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10年不满20年、10年以下的,是机关干部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8%、82%、75%、60%、40%发给退休费;是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干部或工人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85%、80%、70%、50%发给退休费。

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男性满30年以上、女性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前的全额工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退休费。

1995年1月起,人民警察警衔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1996年1月起,政法委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1996年1月起,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但其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总额。

1998年1月1日起,在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000年12月12日起扩大到从事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2005年1月起扩大到从事卫生工作)满30年(女同志满25年),其中在乡镇级不少于20年(女同志不少于15年),并在农业推广(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卫生)岗位工作至退休的科技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此前已退休的农业(林业、卫生)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一直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含农技、农机、农经、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作至退休的,退休时,原上浮的两级职务工资及固定的浮动工资,列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2001年1月起,发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适当生活补贴100元。

2002年1月,县乡机构改革时,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工资标准按桂办发〔2001〕4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提前半年以上、不满2年,提前2年以上、不满4年,提前4年以上、不满6年和提前6年以上的人员,分别提高一、二、三、四档职务工资,其中提前4年以上退休的县乡机关干部另外提高一级级别工资,然后按规定比例计发退休费。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照发工龄工资。

2004年3月起,增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适当生活补贴50元。

退职

退职条件 1986年起沿用国务院1978年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龄、年龄都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或者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工龄不够10年的职工,予以退职。

2005年底,全县在世的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共有20人,其中,机关7人,事业13人。

退职待遇 1986年,退职的职工由原单位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易地安家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1997年8月7日起,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根据工作年限确定计发比例。工作年限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分别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40%、60%、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分别按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65%、75%计发。按比例计发的退职生活费加上按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后,如低于本县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的,则补足到当地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2001年1月起,发给退职人员每人每月适当生活补贴70元。

2004年3月起,增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适当生活补贴50元。

提前离岗

2002年1月,根据兰办发〔2002〕1号文件规定,2004年底以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机关人员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本人愿意,经任免机关批准,有42人提前离岗,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到龄正式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