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制度

第三节 用工制度

1986—2005年,东兰县各国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雇请临时工、季节工,必须经县劳动部门审批(1986—1988年,由县劳动人事局审批;1989—2001年,由县劳动局审批;2002年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1986—2005年,全县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29877人次。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新的招工制度,将招工的权力下放到企业,使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面向社会公开招工条件、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岗位不需要的人员(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同时,废除原来允许职工“子女顶替”和“内招职工”的规定,给社会待业人员创造均等择业的机会。1986年,县劳动人事局将招收国家工人改为招收合同制工人。1988年,国营企业招收工人一律实行文化考试,坚持招工政策、指标工种、考分、录取“四公开”,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从高分到低分录用。(https://www.daowen.com)

1986年以前,企业用工制度是执行国家实行的以固定用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1986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同合同制暂行规定》,从1986年10月起,企业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统一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东兰县国营(国有)、集体企业新招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企业、职工双方责、权、利,用法律形式确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随着招用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企业内部出现固定用工制度与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并存的矛盾。因此,企业内部固定用工制度也逐步过渡到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至1996年底,全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取消在企业内部不同身份的界限,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为企业职工或企业员工

2002年以后,随着职工工资、医疗、保险、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三项制度改革措施落在实处,效果明显,人才合理流动,资源合理配置的企业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激励与约束机制也有所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