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社会事务
收养管理
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县域城乡无子女的成年人(大多为30岁以上),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子女或因特殊原因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善良成年人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都是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确立收养关系。1986—1990年,全县民间收养7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凡发现被遗弃的儿童,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协同民政部门动员缺少儿女的群众领养。出现的弃婴主要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和先天性残疾婴儿。1992—1998年,全县共办理收养登记32例。1999年5月国家民政部发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后,自治县民政局统一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使用统一的申报表格、证明材料和收养登记证,合理地确定了收养关系。1999—2005年,全县共办理收养登记73例。
孤残婴幼儿安置 1995年4月—1996年,县民政局对1983年以后出生,因先天性唇裂、唇腭裂等残疾而被遗弃,暂寄养在县内农村各农户家中的孤残婴幼儿进行登记,填制孤残婴幼儿安置审批表,报河池地区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就近送德胜福利院安置,并进行矫治手术。全县共申报办理安置孤残婴幼儿34名,其中男孤幼20名,女孤幼14名。具体名单如下。
表8-1-14 送德胜福利院安置东兰孤残婴幼儿情况表

续表

注明:2001—2005年,全县没有需要安置的孤残婴幼儿。
殡丧管理
东兰县殡丧一直沿袭土葬习惯,形成“入土为安”“棺椁必重”“葬埋必厚”的殡葬习俗,全县没有公共墓地。一旦遇上丧事,丧主虽然情愿从简,却因世俗难违,不得不大操大办,负担极重。1988年后,党和政府大力提倡移风易俗、丧事新办,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厚养薄丧的文明新风,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思想的影响,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革除传统的丧葬陋习。2003年,东兰县曾把设立公墓园区和殡仪馆作为项目申报,但因选址征地因素无法得到落实,最终没有通过立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https://www.daowen.com)
1986—2002年,东兰县尚未具体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主要以临时方式对救助对象以收容遣送为主,按属地遣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2003—2005年,东兰县的社会救助主要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展收容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帮助、引导他们走向正途。至2005年全县共收容3人,遣送3人。
婚姻管理
1986年,县民政局开办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班,重点学习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明确婚姻登记程序和注意事项,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向18名乡镇民政助理发放婚姻登记员证书。是年,东兰县组织对1951年至1985年期间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全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2.53万对,准予离婚6784对,准予复婚89对。由于旧的婚俗根深蒂固,农村早婚、不履行登记手续即擅自结婚、近亲结婚、婚事铺张浪费等现象依然存在。
1989年,准予登记结婚496对,纠正违法婚姻(早婚、近亲婚)826人。全年初婚826人,再婚156人,复婚8人,离婚27对。1990年,准予登记结婚998对(含初婚1957人、再婚39人),离婚27对。全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713对,纠正违法婚姻902人。
1991年,严格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做好违法婚姻登记清理扫尾工作。全年准予登记结婚817对(含初婚1535人,再婚99人),离婚19对,补办结婚登记83对,纠正违法婚姻131人。1992年,准予登记结婚1306对(含初婚2531人、再婚81人),申请离婚11对,准予离婚7对。是年,结婚登记率:城镇99%,农村95%。全县28名婚姻登记员全部经过培训,婚姻档案资料齐全,登记合格率100%。
1993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9对,受理离婚申请3对,经调解弥合3对。是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1013对(含初婚1944人、再婚82人),申请离婚28对,准予离婚17对。
1994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室办理结婚登记32对,离婚登记1对。是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517对(含初婚1010人、离婚18人);申请离婚17对,准予离婚登记14对。1995年起,县民政局停止办理婚姻登记,县直机关干部职工婚姻登记业务转由东兰镇民政办公室承办。
1999年,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婚姻执法检查活动,对婚姻登记进行调查统计,清理整顿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违法婚姻现象的发生。是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1360对,登记合格率100%;受理离婚申请56对,经调解弥合24对,准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2对。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
2005年1月起,全县婚姻登记手续集中县城统一办理。同年4月成立县婚姻登记处,隶属县民政局管理,事业编制2名,人员从机关单位现有机构编制中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