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票证管理

第六节 票证 管理

1986—1994年,县内响应国家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粮油票证是阶段性实行粮油计划供应的凭证,它的法定作用是购买粮、油及粮、油制成品。县粮食票证管理由粮食局负责,各乡镇粮食收购、销售站代理。主要票证有粮票、油票、粮本、油本等,是城镇居民购买粮食、食油等的凭证。

粮油票证种类

县内粮油票证种类有3种,一是全国通用粮票,二是军用粮票,三是地方使用粮油票。全国通用粮票可在全国范围内按规定比例和数量购粮或在饮食行业就餐。军用粮票是供部队购买粮食的专用票,不在市场上流通和进餐,使用军用粮票购粮时必须持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和团以上后勤机关证明,到指定的粮站凭证凭票购粮。地方使用粮油票包括自治区通用粮票,河池地区地方粮油票等,是为了弥补全国通用粮票不足而制定的粮票。地方粮油票的职能与作用与全国通用粮票类似,但是仅在供应范围内使用。

粮油票证的管理和投放回笼

1986—1992年,县粮食部门按照“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群众;既要严格控制,又要保证合理需要”原则向用粮单位个人投放粮油票证。通过粮食部门、市场销售(饮食店)收回或者按规定手续制度向用粮单位和个人收回粮油票证,并逐级上缴,定期销毁。

粮油票证日常管理

一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方便群众,要保证粮油票证的正常流通。二是严禁以粮油票证倒换物资,严禁伪造、涂改、贪污、盗窃和买卖粮油票证。三是严格粮油票证领发制度,做到账与账、账与实物相符。四是严格执行粮油票证使用,安全保管、领发、鉴定回收、销毁等规章制度。

1995—2005年全县粮油供应以市场为主,不再执行粮油票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