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采伐
2026年01月15日
第四节 采伐
1986—2005年,县内的林木采伐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林业部门统一经营。采伐林木限额指标由自治区层层下达任务,县根据各乡镇森林资源多少进行分配。采伐林木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作乱砍滥伐处理。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统一核发。1995年起,全县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即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一般用材林采伐只限于划为商品林的林地内进行;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伐的要逐级上报自治区批准,只准进行更新采伐或卫生采伐。采伐林木的形式分为国有、集体两种;国有采伐为主,占计划任务的2/3;集体采伐为次,占计划任务1/3。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都是雇请民工进行承包采伐,林场只派出少量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采伐方式一般为小面积采伐为主,主要采伐前期所造的杉木林。集体林场采伐:集体林区的山林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限额采伐和收购,林木采伐以户或联户为单位进行。(https://www.daowen.com)
1990年后,全县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及实施封山育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等工程,森林得到较为合理利用。2002—2004年,全县商品材采伐指标8.77万立方米,发放8.75万立方米,占任务的99.8%。2005年,全县商品材采伐指标4.5万立方米,发放4.5万立方米,占任务的100%,商品材凭证采伐率为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