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综合管理

第六节 综合 管理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985—1987年,全县计划生育多胎率连续三年超标30%以上,1988年3月,被自治区人民政府“黄牌”警告。1988年5月,中共东兰县委、县人民政府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多胎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出生率三项指标分解到乡镇、村、组,由各级领导实行承包,以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好坏作为考核各级班子和各级领导的一项标准。同时,落实各项奖励指标:县直33个单位和部门分别以一个村为联系点,实行“三包”(包完成人口计划、包完成四种手术、包征收超生罚款)。建立县、乡计划生育专业队伍。县乡分别从农村招聘150名社会青年和复退军人,配合县、乡计划生育指导站及部分乡、村干部组成350多名计生专业队,长期抓计划生育工作。1988年,县委、县人民政府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岗位责任制来确保政策的落实到位。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坚持大口管小口;国家和集体单位出现超生,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出租或包房给外来无证生育人员生育;乡镇、村完不成当年县下达的计生指标,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1990年,实施“一胎放环,二胎结扎”,落实节育措施。普遍动员生了一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环,生了二孩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一方结扎。县、乡两级成立计划生育大清理指挥部,党政一把手亲自担任本级计划生育大清理指挥部指挥长,逐级实行任务承包责任制和风险抵押制,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的计划生育大清理活动。1991年5月,县、乡两级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一名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一名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实行人口承包责任制,层层签订人口承包责任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计划生育风险抵押制;严格控制计划外二胎生育,杜绝多胎生育的方向;从领导干部、职工、党员抓起,进一步搞好“一环二扎”措施的落实。1993年3月,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强调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到岗,亲自抓,负总责,真正把计划生育摆到与经济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主要措施的制定,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亲自布置,亲自督促检查;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一把手亲自听取汇报;层层承包,实行领导职务与政绩挂钩,做到奖罚分明。县四家班子领导包分管部门,县直部门领导包本部门及所联系乡(镇),乡镇领导包本乡镇各村及乡直部门,乡镇部门领导包本部门及家属,按责任交纳计生风险抵押金,把计生工作好坏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与计生工作政绩挂钩。1999年3月,县、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四清查四落实”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县、乡、村层层建立包干责任制,即挂联系点的县四家班子成员和乡镇党政一把手包乡镇,乡镇其他领导成员和县直各单位负责人包所联系的村,其他工作队员和村干部包对象;凡年度计生考核验收完不成责任状规定目标的乡镇,联系人和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年度先进个人,并向县委做出书面报告。凡清查不力、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清理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顶着不查不办或走过场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2000年,全县计生工作在年度计生检查中总分排在广西末位。2001年3月2日,中共东兰县委、县人民政府重新调整充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计生工作责任制。县四家班子一名领导专抓计划生育工作,每年用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和精力专抓计划生育,继续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一月一次的计生工作例会制度;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深入指导、督查计生工作;乡镇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计生考核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县与乡镇签订责任状,并把领导落实计生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提拔、奖励的重要依据,任期考核、离任时审核。凡年度考核不过关的乡镇和部门,一律亮“黄牌”,并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不能参加年度各种先进评选,领导不能提拔。

计划生育奖励与处罚

1986年,农村村民施行手术全部免费,给引产者营养补助费5元,给予结扎者营养补助费10元。干部职工施行手术给予假期,工资照发,评奖晋升不受影响。1987年5月21日,中共东兰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超生职工在一九八六年调资升级中应比同级同类人员降低一级的决定》文件,决定在1986年调资中,对1982年9月1日后超生子女的干部职工,按“每超生一胎,其基础、职务工资额均比同级同类人员降低一级”的规定执行,这部分人员如在1986年10月1日以来已获准调升工资的,一律从1986年6月起依照上述原则予以降级或取消。从1988年3月1日起,中共东兰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政策作新的调整。规定:凡是晚婚晚育和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优待和奖励;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2005年,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年120元,发放至子女年满18周岁。是年,全县共为120个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了保健费。

计划生育“四清查四落实”

1999年3月,中共东兰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四清查四落实”工作:清查1990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出生漏报、瞒报、假报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清查1990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共产党员、各级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情况,落实处罚措施;清查历年拖欠计划外生育经费情况,落实新旧欠账征收兑现;清查1990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流动人口、下岗人员计划外生育情况,落实管理与服务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99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县里所有流动人口都做好建档立卡,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信息交换平台,通过信息交流平台互通信息。县流动人口管理站经常深入流动人口经商点和租住地进行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生技术人员定期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活动,保证他们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2004年,流入东兰县人口527人,其中应验证316人,实际验证290人,验证率达91%,区间出生11人,已采取节育措施11人,查出违法生育1例,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元。到2005年,全县流出人员17320人,已办证16945人,办证率达97.8%,流入人口513人,验证446人,验证率为87%。

计划生育依法管理

1999年,东兰县开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改变过去主要靠行政手段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做法,做到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同时并用。在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方面,当行政手段执行无果时,计划生育部门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兑现计划生育政策,计生对象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先后举办三期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强化计生干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庄稼及其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和行政执法“七项制度”(调查取证、做出征收决定、审批、送达、执行、强制执行、立卷归档)。200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抓好全民性的计生知识及法律法规普及,加大计生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行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县内认真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当年,全县共立案538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件,征收社会抚养费87.58万元,占全年应征收任务的81.3%,比上年同期增长29个百分点。2004年,区间内违法生育440例,依法立案440件,立案率为100%,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17.4万元。2005年区间违法生育356例,立案356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58万元;行政违法75例,立案75例,行政处罚5.4万元。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2001年,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将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建立计划生育“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进行由村配合乡镇、以村为主的村民自治。实行“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五个自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县里制定村民自治五年规划,同年4月还分别在东兰镇巴拉村和长乐镇板登村率先进行试点。至9月,有48个村推行了村民自治,占全县总村数的32.4%。到2004年底止,有135个村开展村民自治,占全县总村数90%。2005年,全县149个村(居)普遍推行村民自治工作。在村民自治中,村民组织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签订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