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动保护

第七节 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鉴证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劳动人事局启动劳动合同鉴证业务。1986年,县劳动人事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214人,占应鉴证职工总数的60.97%。1988年,县劳动人事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257人,占应鉴证职工总数72.36%。1989年,合同制工人进行合同鉴证623人。1990年,办理鉴证劳动合同1087份,其中国营企业合同达100%,临时工、季节工合同达63.34%。1991年,县劳动局坚持“协调关系,一律鉴证”的原则,办理鉴证合同531份,除个体户、私营企业外,其他各类合同鉴证率达100%。1995年,办理劳动合同鉴证1235人。1996年,办理劳动合同鉴证1468人,其中企业单位职工办证率100%。1997年,办理劳动合同鉴证1547人,合同签订率及鉴证率均达100%。2004年,办理劳动合同鉴证1683人。2005年,劳动合同鉴证1652人。

劳动防护用品

1986年以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劳动防护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工种、不同的行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测算的标准不一样,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有的面偏窄,有的面偏宽。1988年9月,县劳动部门加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归口管理及产品的监督检验,企事业单位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在定点销售单位购置。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劳动行政部门职能的改变,劳动保护监察对防护用品的发放、生产、销售的管理逐渐放开,由相关的部门具体管理。

防暑降温和保健食品发放

1986年以来,县域内企业采用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隔绝热源、减少日光辐射等措施以及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当延长午休时间(早上班、晚下班)等办法搞好防暑降温工作;要求工人中暑严重的高温作业场所,停止生产;规定每年7—8月为厂矿企业防暑降温月,把防暑降温作为劳动保护的中心工作来抓。县劳动、商业、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全县统一的清凉饮料供应范围和标准,规定费用开支的渠道,即企业从车间经费的劳动保护项目中开支,事业和基建单位从事业费、基建费有关项目中开支,保证厂矿职工都享用到清凉饮料。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劳动保护监察对防暑降温和保健食品的发放管理逐渐放开,由企业自行发放。

防尘防毒

1985年起,县内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凡不经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审查、验收而造成新的尘毒危害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尘毒治理欠账的企业,必须编制年度计划,按国家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进行尘毒治理。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全县的尘毒治理工作。1987年12月始,在全县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尘肺防治条例》。1990年,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县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进行严格审验,发现乡镇企业中尘毒范围有所扩大,乡镇企业成为全县尘毒治理的重点。1995年,全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继续加强县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200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县卫生、经贸、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全县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行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大对制药等生产、加工行业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力度,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学物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https://www.daowen.com)

2003年,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在建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用人单位,一律现成补办;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全县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7家,其中提出整改意见2家。

2004—2005年,县防疫站依法对2家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因素检测,检测粉尘作业点10个,其中合格点9个,合格率90%;检测毒物点5个,合格点4个,合格率80%。

矿山安全监察

1986年,县劳动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量化监督管理,促使县域内矿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1987年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县里每年春节前后都对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组织、查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中心,发现问题,及时整顿,削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990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县矿产管理、劳动、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开展乡镇矿山整顿工作。从1986年至1990年底,全县共关闭无证矿山2个,查处违法案件3起,调处各类热点纠纷1件。同时,县劳动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乡镇矿山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工作,仅1990年就培训7名矿长,其中6人取得安全资格证。

199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开始实施后,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1994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对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情况、矿山安全监督情况、乡镇矿山整顿情况、矿山安全状况进行执法大检查。

1995—2005年,全县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步入正常轨道,10年间,未发生任何人员死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