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节 建设用地 管理

用地审批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土地的征用工作由县士地管理局具体负责。凡属建设占用土地的,都要向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土地管理局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根据建设用地单位个人的需要征用划拨。

1987年,县土地管理局与县计划委员会、县统计局协商,把年内用地指标控制在24.67公顷以内,当年办理征地手续52宗,占地面积5.30公顷。

1988年,县征用审批国家建设用地29宗,面积221.92公顷(其中耕地23.03公顷,非耕地198.8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7宗,面积5.78公顷(其中耕地1.39公顷,非耕地4.39公顷);个人建房用地673宗,面积4.95公顷(其中耕地1.91公顷,非耕地3.04公顷),为历年来征用土地最多的一年,总计征用土地332.65公顷,超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13.12公顷。

1990年,县按照“干部职工不得占地建私房”的规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加上银行紧缩银根,基建下马,全年征用划拨土地170宗,面积2.68公顷(其中耕地0.75公顷,非耕地1.93公顷)。同时协助岩滩电站境内库区进行公路改建和移民搬迁的土地征用。至1990年,库区征用土地82公顷,发放征地款2500万元。

1992年8月7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我县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兰政发〔1992〕73号),规定了批准建设用地实行“六统一”,征地单位必须持基建任务书、拨款通知书、资金证明书、评估论证报告、用地报告向地产公司申请用地,并预付征地全部定金,由地产公司直接征地并进行定向开发或超前开发,然后凭上述条件予以出让,禁止单位或个人直接与农民谈判征地事宜。

1994年,县人民政府赋予县土地管理局一定的土地征用审批权,即在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其他土地2亩以下(含2亩)由土地管理局直接审批。全年征拨土地55宗,面积7.44公顷。其中国家建设14宗,面积6.95公顷;集体建设1宗,面积0.05公顷;个人建设40宗,面积0.44公顷。

1994年3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强化土地管理的通知》,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①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在选点、定点时,必须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参与选定点。②建设单位用地,要持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在城镇区规划内建设选址,应先经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取得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农村居民建住宅,在服从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用地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核,然后由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③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用地方位图,用地平面图等。④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青苗或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并组织双方签订征(拨)用土地协议书。⑤审批用地需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⑥经依法批准用地的单位、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缴纳各种税费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组织用地单位、个人实地标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⑦凡经批准用地的单位,先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能动土,未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擅自动土的,以违法用地论处。

1997年1月1日—4月15日,全县共征拨土地160宗,面积1.56公顷。从4月15日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冻结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1998年,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用地。10月,根据国道323线县城区路段改道的需要,经河池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同意县地产公司征用东兰镇城厢街委、那亨村和田垌村所属的14个村民小组位于拉同、板梅、台板土地3.03公顷作国道改道工程建设用地。12月,为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和兴建防洪工程,经河池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同意地产公司征用东兰镇城厢街委拉同、那亨村马垌等村民小组2.16公顷土地。

1999年,县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农村住宅建设不允许占用耕地。全年共征用、审批各类建设用地68宗,面积0.9公顷。其中耕地0.1公顷,国有土地0.66公顷,非耕地0.14公顷,为历年来全县征用土地最少的一年。

2002年,全县征用审批城乡居民建设用地275宗,面积2.18公顷,其中耕地1.35公顷,非耕地0.83公顷。同时完成了东兰至九圩段二级公路境内89.74公顷的征地任务。

2005年,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只下到地市一级,未分解到各县。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县审查办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149宗,面积1.06公顷;非农用地90宗,面积0.69公顷,国家建设用地65宗,面积0.54公顷,共计304宗2.3公顷。

表17-1-4 1987—2005年县建设用地指标及实际用地、审批情况表 单位:公顷、宗

图示

注:2005年建设用地指标只下到地市一级,未分解到各县。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986—1993年,在推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之前,县内国家建设用地均实行行政划拨的使用制度,即无偿无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行政划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直接办理行政划拨手续;二是征用后划拨。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国家依法征用,将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后,再划拨给建设单位使用。征用集体土地作建设用途,用地单位只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1986年—1987年6月,仅收取少量手续费;1987年7月—1993年,按照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费收取和使用的通知》精神,按征地费总额的2%~4%收取土地管理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管理 1987年,开始在全县城乡收取土地管理费,收取对象是全县经依法批准征拨使用土地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1988年,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1991年起,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征收标准的文件。1995年10月2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东兰县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年10月1日起按通知收取土地使用费。通知规定凡是实行行政划拨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和土地用途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2~3.5元,党政机关、文教、卫生、科研、体育、司法、部队的办公用地及居住地免收土地使用费,其他事业单位按标准减半收取。对于新征用作非农业建设用地,属行政划拨的,收取土地使用费。

协议出让 1996年6月,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区旧城改造第二期工程中把曲江大道扩展到县毛巾厂桥头时,为搞好配套设施,在教育桥西头兴建东兰镇农贸市场,然后将县城第二农贸市场的0.22公顷面积出让给城镇居民作个人建房用地。1998年初,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城区基础设施、防洪工程以及国道323线城区路段改道等工程建设剩余的部分土地按协议形式向社会公开出让。该地段属于东兰镇城厢街委拉同、新街、那亨村马垌、板梅,田垌村可立等14个村民小组位于拉同、板梅、台板一带的土地。剩余面积1350平方米,共出让18宗,收入47.25万元。1999年,在县城改造第三期工程基本实现“三通一平”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工程资金问题和满足部分单位、个人建设用地的需要,走出一条“以地养城、以地养路”的市政建设路子,通过协议形式,县出让国道线(石材厂至拉同桥头)两旁国有土地142宗1.73万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373万元。2000年,土地管理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在开发小城镇国有土地的同时,分期分批出让一部分土地,以此来增强土地开发的活力。同年11月,县以协议形式出让隘洞苗圃国有土地18宗1350平方米,收入57.8万元。2001年,为明确改制企业的土地产权界定和集中做好改制企业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便于依法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通过协议先后出让县物资局、供销联社、粮食企业和农机厂等单位的国有土地18宗,面积1.1万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385.96万元。2002年起,国有土地的处置均以招标拍卖为主,只有少量地块通过协议形式出让,且大部分是在2001年以前订过协议尚未兑现的宗地。1996—2005年,全县共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含上述数据)505宗,面积19.87公顷,收入1797.65万元。

招拍挂出让 200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始走上市场。10月,县人民政府印发《东兰县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和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置换、托管、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12月,土地管理局依法拍卖县酒厂国有土地使用权9宗691.2平方米,起始价69.12万元,成交价91.5万元。此次出让,成为全县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例。2002年11月,县人民政府印发《东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同时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全年共依法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4宗,面积304平方米,起始价30.4万元,成交价41.8万元。2003年7月4日,县土地交易所和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具体负责土地交易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全年共依法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12宗,面积710.58平方米,起始价为142.12万元,成交价311.62万元。2004年,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此,县制定和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方案,建立和执行建设用地集体供应、集体决策、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以及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全年共依法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93宗,面积1.38万平方米,起始价2253.1万元,成交价2571.42万元。2005年,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超前谋划,盘活存量用地,做好调查摸底和地价评估工作,合理利用和开发建设用地。全年共依法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70宗,面积1.44万平方米,起始价1233.6万元,成交价1283.83万元。2001年12月—2005年底止,全县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88宗,面积2.99万平方米,起始价3728.34万元,成交价4300.17万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001年10月,县政府颁布《东兰县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①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可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实行土地交易许可制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用地需要转让的,须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个人用地需要转让的,须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标定的价40%的标准缴纳出让金;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标定地价12%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同一宗土地年内再转让的,按标定地价6%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免收或减收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补交未足额部分出让金。城区范围内的单位用地需要转让的,一律由县土地开发中心收购,禁止私自转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集体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补交改变用途升值的地价款。②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县土地行政部门每年按标定地价1%~3%的标准出租者收取土地使用权收益金。③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是年11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政府对城镇用地的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必须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不得转让、受让双方自行定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自行转让;事业、企业单位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先把转让方案报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转让宗地进行招标、拍卖出让。是年,全县共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68宗,面积5.52公顷;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18宗,面积1.93公顷。

图示

2001年12月31日,东兰县在县府小礼堂举行东兰县第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1996—2005年,全县共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05宗,面积19.87公顷;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283宗,面积4.78公顷;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25宗,面积5.64公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984年,县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645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68%。1986年,自治区政府在部署全区开展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土地资源调查或土地详查)时,把东兰县列为全自治区第一批铺开县和河池地区试点县,整体工作均按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广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定》进行。1990年完成了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准确地掌握了全县83种地类土地面积及分布情况,顺利通过自治区、河池地区联合验收组的检查验收,总评分90.30分,属优秀等次。1992年公布调查结果,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2560公顷。1996年,全县进行了第一次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715.70公顷。与1992年相比,增加155.70公顷。1997年进行了第二次土地变更调查,此次调查只在统计数字上变更,没有进行外业调查和图斑变更,整个工作达不到预期目的。1998年进行第三次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优秀。因外迁农户较多,全县农村集体建房用地2517.16公顷,与1996年相比,减少198.54公顷。此后,县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并作为制度坚持下来。2004年,全县农村集体建设面积2737.7公顷。2005年,全县未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征用土地控制在河池地区计划委员会和地区土地管理局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做出规定:农民居民建设用地按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先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2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8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250平方米。1994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强化土地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在服从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公所出具用地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核,然后由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1996年,县组织编制第一个《东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县土地利用目标是以保护土地为原则,兼顾必要的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由外延增量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的转变,合理规划和协调各业用地,促进土地资源持续集约利用。2000年,县提出农村居民点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提高建筑的容积率,严格控制占地规模。同时还规定,农村住宅建设不允许占用耕地。2001—2005年,境内城镇建设逐步向四周扩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普遍。其间,全县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983宗,面积121.12公顷,其中耕地3.4公顷,非耕地117.72公顷。

城乡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1986年,根据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东兰实际,县政府做出明确规定:县城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宅基地,如需新占土地的,由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征得城建部门同意,然后向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还规定,县城非农业户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60平方米,乡镇非农业户建住宅,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1990年,按照“干部职工不得占地建私房”的规定,县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肃处理了县城区9户离休干部超标用地建私房,兑现了政策,交清了罚款。1992年,县发出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协议书格式、内容;统一申请用地呈报表;统一由县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征拨地类地价;统一征地、连片开发、分段出让;统一填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征地费用统一拨入县地产公司户头,由地产公司转拨给被征地单位。同时,还规定实行一杆笔批地,禁止单位和个人直接与农民谈判征地事宜。

1993年,县开始清查县城附近存量土地,在搞好“三通一平”的基础上出让给城镇居民。按照规划,县在城西征用2.53公顷荒芜土地开发后出让给86家单位和居民,建立巴多居民区(即日后的西园路)。1996年,将县城废弃的第二农贸市场0.22公顷面积出让给城镇居民作个人建房用地。1999年,县组织开发隘洞(镇)苗圃,实施小城镇建设工程。开发园地1.8公顷,已出让56宗土地作为小城镇居民建房用地。2001年,县政府印发了《东兰县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

1993—2004年,全县经审批的城乡居民建房用地2275宗,面积53.54公顷,其中耕地22.01公顷,非耕地31.53公顷。2005年,建设用地指标只下到地市一级,未分解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