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林政管理

第七节 林政 管理

查处违法案件

1986—1987年,木材管理不到位,乱砍滥伐、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现象严重,全县共查处林政违法案件314起,查处97人,其中判刑8人,拘留26人。收缴木材1300立方米。

1988年,木材价格开放,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乱砍滥伐、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现象严重,全年全县发生林政违法案侏85起,查处79起,查处82人,报捕8人,批捕5人,判刑5人,拘留25人,收缴木材589.41立方米。

1989年查处林政案件185起,行政处罚185人,判刑1人。

1990年以后,木材管理逐步规范化,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积极开展木材市场整顿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无证采伐等林政违法行为,并加强对木材生产、收购和销售的监管,当年共查处林政案件66起,收缴违法木材527立方米。

1991年查处林政案件16起,处罚16人次,收缴木材57立方米。

1992年查处林政案件21起,处罚21人次,收缴无证收购、运输木材147立方米。

1993年查处林政案件55起,收缴无证收购、运输木材270立方米。处理滥伐案件1起,收缴木材51.968立方米,收取赔偿金和变价款46万元。

1994年查处林政案件36起,处罚36人次,收缴木材157立方米。

1995年查处林政案件48起,处罚48人次,收缴无证收购、运输木材347立方米。(https://www.daowen.com)

1996年查处林政案件40起,处罚40人次,收缴木材352立方米。

1997年查处林政案件32起,处罚32人次,收缴木材268立方米。

1998年查处林政案件47起,处罚47人次,收缴木材394立方米。

1999年查处林政案件50起,处罚50人次,收缴无证收购、运输木材476立方米。

2000年、2001年,全县查处林政违法案件110起,收缴违法木材1026立方米,变卖收入37.30万元。

2002—2005年,查处林政违法案件188起,处罚违法人员200多人,收缴非法木材2739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约76万元;清理木材加工经营单位85个,取缔加工点28个。

林权登记发证

2003年,东兰县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试点县。当年对2001年、2002年退耕还林地进行林权登记发证,总任务3890.20公顷,涉及14个乡镇,2.38万户农户。同年4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5—7月在东兰镇纳亨村进行试点,8月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9月在全县全面铺开。2004年底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发证外业工作。

山林纠纷调处

2001年前,东兰县山林纠纷由县处纠办负责调处。

1986—1989年,全县发生山林纠纷案件105起,立案调结96起,调结率91.4%。

1990—1995年,全县发生山林纠纷案件310起,立案调结279起,调结率90%。

1996—1998年,全县发生山林纠纷案件135起,立案调结125起,调结率93%。

图示

2003年4月16日,全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在东兰县小礼堂召开

1999—2001年,全县发生山林纠纷案件183起,立案调结167起,调结率91.20%。

2002年全县进行机构改革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全自治区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的调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即山林纠纷由县林业局负责调处。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县林业局设立山林纠纷调处股,人员4人。2002—2004年,全县发生山林纠纷案件177起,立案调结162起,调结率91.50%。2005年全县共发生山林纠纷案件42起,立案调查38起,调结率90.50%。所有案件都处理妥当,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

采伐管理

20世纪80年代,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后,部分群众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认识不足,造成大量哄抢和盗伐林木现象。时太平、四合两乡群众听到落实生产责任制时,争先恐后上山伐木,不管有用无用,不分经济林还是用材林,一律砍倒。长江乡哄抢盗伐林木严重,甚至进入国营林场纳洪林站哄抢林木。1988年9月27日—29日,长江乡巴畴村林场12公顷杉木林被群众哄抢砍光。同年10月3日—4日,坡峨乡乐廷村林场15公顷杉木林被群众哄抢砍光。由于农村经济政策变动,林业管理跟不上,全县约20%的自然林被毁。

历经多年无节制地采伐,森林过伐严重。1980—1990年,每年平均消耗木材2.22万立方米,而每年平均生产木材仅6000立方米,木材消耗与木材生产平均逆差1.61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