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济审判
2026年01月15日
第六节 经济审判
1986—1990年,县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急案快办的原则,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取证、及时调解或判决、及时执行。坚持审执兼顾、审执配合,从立案到审理再到下判决都要事先考虑到案件能否执行的问题,需要诉讼保全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其间,共受理经济案件279件,审结261件,结案率为93.5%,审结案件标的为243.62万元。1991—1993年,县法院共受理审结经济案件231件。1994—1998年,县法院及时审结企业之间拖欠贷款、企业与金融部门借贷关系的纠纷案件,缓解企业生产资金短缺和金融资金周转不畅的局面,为全县国有企业催回贷款和为金融部门收回沉贷。其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243件,诉讼标的为1341.6万元,并用督促程序审结4895件,标的为324.6万元。1999—2000年,县法院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74件,其中受理和审结“两会一部”(即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下同)案件33件,收回“两会一部”资金187万元,查封车辆、房屋等财产价值70多万元。2001年,全国法院系统普遍撤销经济审判庭,县法院不再保留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1986—2001年,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共审结纠纷案件819件,诉讼标的累计1542.85万元,年均审结51件,年均诉讼标的为96.42万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