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户籍管理

第五节 户籍 管理

1986—1989年,户政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1989年12月局机关设立户政办公室,各乡镇派出所设专职户籍民警。1995年12月,户政办公室更名为“户政科”。

城镇人口管理

1986年,县城人口1999户9542人,城区人口管理一直由东院派出所负责。县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的非农业人口发放户口卡,一人一卡,按户编排。机关单位的户口卡由各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街道非农业人口由工商部门组织管理,街道农业人口发放户口簿,一户一簿,由各户自行保管,派出所设户口底册。1990年起,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统一发放户口簿,机关单位仍由各单位统一管理,街道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簿由街道居民委员会管理,农业人口户口簿发放到户,自行保管。1999年放宽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条件,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其中规定:凡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同时具备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且居住满两年后的,可分期分批落户。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城乡户籍管理“二元化”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在户口迁移证件中不再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形章。2005年12月,县城区人口6506户1.8万人。

农村人口管理

1986年,全县农村人口24.81万,占全县人口95.37%。1992年,县公安局开展农村户口全面整顿工作,对常住人口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常住人口表、门牌和户口簿管理制度。1999年起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同年底,全县完成农村的门牌钉挂和户口簿发放工作,实现户户有户口簿、村村有户口底册的目标。2002年乡镇合并,各乡镇派出所按调整后的辖区管理农村户口。2004年7月,县公安局组织30多人将全县28万人口全部录入微机,东院、武篆、三石、隘洞、长乐、长江等乡镇派出所率先利用电脑(单机)进行户籍管理,前台办公。8月起,按照上级户口“五核对”工作要求,组织乡镇干部、村委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对全县人口进行逐户逐人核对,发现并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重号、错号、一人多号、漏编号共3670人,登记出生未落常住户口人员7000多人,死亡应销未销的4203人,漏登记户口806人,同时进行人像采集17.8万张,占人口信息的65%,并报送市公安局。市人口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于2005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县人口信息数据纳入市、省、部级数据库进行管理,实现三级捆绑式联网办公。2005年,全县农业人口25.67万,占全县总人口的93.45%。

户口迁移

1986年,全县每年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总数的20%。“农转非”由上级下达指标,县公安局审批。1990年起,指标内“农转非”的审批权收归地区公安处办理,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入户指标公开、入户条件公开、实行群众监督)制度,经审查批准,张榜公布,确认无异议后方发放准迁证。1992年4月26日,县政府发布《关于收费办理一批“农转非”的通告》,规定:需要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分籍贯、职业、年龄、性别,持本人身份证或所在单位证明书,每人交纳城镇建设配套费和治安管理费3000元之后,即可办理“农转非”手续。1992年4月27日至1997年12月底,共有2111人办理上述“农转非”手续。1992年9月岩滩水电站东兰库区外迁北海三合口农场安置移民的“农转非”工作,时有444户、2196人外迁,共办理1940人的“农转非”手续。1990—1999年,按上级下达的指标,共办理1204人“农转非”手续,年平均120.4人。其间,准许由农村迁入城镇的知识分子家属502人。2000年起不再落实“农转非”控制指标。2005年底止,全县异地安置外迁户口到环江县落户的共797户3674人,其中男性2020人,女性1654人。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颁布实施。1987年8月,县成立颁布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同年9月,县在武篆及东院派出所辖区进行发证试点工作,年底前结束,1988年1月起全面铺开。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发布《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凡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或居民身份证被丢失,损坏尚未补领证件的人,发放临时身份证件,证件的有效期为1年(后改为3个月)。至1990年12月,全县共颁发居民身份证11.20万张,基本完成了第一次集中发证任务。2005年6月7日,公安部发布第78号令,其中对缓发证的部分公民作了明确规定,即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居民身份证。至2005年12月,在东兰县公安局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共计22.24万人。